户调与户赀的关系
根据曹魏和晋代的制度,[7]似乎绢绵的交纳是按户征收,不分贫富,数额是一律的,可是另外又有按资产征收的记载。《晋书》卷七
○《刘超传》:
常年赋税主者常四出结(殿本作诘)评百姓家资,至超但作大函,邨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
这种依据家资所收的赋税,本条并无说明,可以令人怀疑是田租户调以外的一种税目,我的意见则即是户调。在汉代本有调查人民资产的办法,史籍中常有资若干的记载。《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
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资就赋,或减年从役。
这是光武年间(公元25—57年)的事。《续汉书·百官志》称乡间的有秩或是啬夫“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可见计资定赋,由来已久。《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永元五年(公元93年)正月丁未诏:
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鬵为资,而豪右得其饶利。
这一条是说地方官计算资产,刻剥贫民而优饶豪右。我不想讨论汉代计资产与赋役的关系,因为《刘平传》和《百官志》中的“赋”除资算之外是否还包括其他还难以确定。我们只能断定在汉魏间计算资产和“调”有关。《三国·魏志》卷九《曹洪传》注引《魏略》:
初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资。于时谯令平洪资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资那得如子廉邪!”
曹操在建安元年(公元196年)为司空,《三国·魏志》卷一《武帝纪》和《后汉书》卷九《献帝纪》在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曹操为丞相以前没有记载迁官,这样,他任司空的年限就有十三年之久。但卷二三《赵俨传》在官渡战时李通称曹操为大将军。建安二年(公元197年)袁绍已为大将军,可能袁曹翻了脸,曹操以献帝名义免袁绍职而自兼之。这里所说“为司空时”就不易断定究在平冀州前还是在后。但可证户调是依家资为高下而已。
可是却又有另外一个难题。既然以家资为标准,就应有贫富多少之差,为什么曹魏、西晋却规定绢绵每户征收额呢?我认为这一个定额只是交给地方官统计户口征收的标准,其间贫富多少由地方官斟酌,但使每户平均数合于这个定额而已。《初学记》卷二七所录《晋故事》便有“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之语,可知有一个“九品相通”的旧制,这在以后还是沿用。《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
元魏时期的九品混通自然是沿袭晋代九品相通之制。此一名词的确切解释,据《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二月诏:
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从富督贫,避强侵弱。
可知九品混通之意就是“裒多益寡”,《食货志》上所载的户调数目绢二匹等等也是按户分配的平均数,在原则上应该富人多纳,贫人少纳,或竟不纳,当然事实上从汉以来便已“从富督贫,避强侵弱”了。《宋书》卷七六《王玄谟传》:
其年,玄谟又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境内莫不嗟怨。
我们知道在南朝从梁武帝以前一向计资定课,而计资即是九品相通的先行条件,既非由王玄谟创立此制,也何至于境内嗟怨呢?我想:第一,这里说的是租,在南朝租是按丁口或按亩征收的,并不据资产征收,因之也无贫富相通的办法。《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五年(公元487年)七月诏:
丹阳属县,建元四年(公元482年)以来至永明三年(公元485年),所逋田租,殊为不少,京甸之内,宜加优贷,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
这条固然年代稍后,但也可以说明纳租不限于中资,就是说财产不合标准的人也要照数完纳,与户调不同。永明五年的免除只是把户调之法推广到田租,乃是特例。王玄谟要使田租也九品相通,自然会引起地主富豪的反对。其二,王玄谟此时为雍州刺史。雍州这个区域,地界南北,在南朝为边防要地,地方情形复杂,收税办法可能特殊化。玄谟要立法整顿,先想土断已碰了钉子,才谋九品相通,自然同样地要遭受反对。
如上所述,可以解释户调依据户资的疑问。
这种据资定户调的办法,南北朝都曾沿用。永嘉乱后自五胡以至北魏大体上都仍户调式的规模。《晋书》卷一○四《石勒载记》上:
勒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资二匹、租二斛。
这里把租也改作按户征收了。户调一项直称为户资,可以证明魏晋按资发调之制仍然存在。
北魏初起在内地州郡所施行的税目也循晋制,而也如石赵一样,将户调径称为资。《魏书》卷二《太祖纪》天兴元年(公元398年)正月:
诏大军所经州郡复资租一年,除山东民租赋之半。
上云资租是包括“资”与“租”二项,这是可以互证的,下云租赋却只指田租,因为大军所经的州郡要比一般山东州郡受灾大,因此所减也有轻重。此后,我们常看见《魏书》上减租赋、复租赋的记载,我想实在仅指田租而言。《魏书》卷三《太宗纪》神瑞二年(公元415年)三月诏:(https://www.daowen.com)
刺史守宰率多逋慢,前后怠惰,数加督罚,犹不悛改,今年资调悬违者,谪出家财充之,不听征发于民。
这里所云资调似乎包括一切赋税而言。可是我相信严格说来“资”“租”还是两项不同的税目。《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太平真君四年(公元443年)闰六月诏云:
今复民资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
明确地把资赋与田租分为两项,可知田租与户资无关。
这种据资定课的办法直到太和十年(公元486年)颁布赋税制始行废止,可是“资”之一名却维持到魏末还存。《魏书》卷一八《元孝友传》孝友上疏:
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四闾,闾二比,计族省十二丁,得十二匹资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资绢二十四万匹。
元孝友的意思是想减少免税户以增加资绢的收入。我们知道每户纳一匹绢的赋税只有户调,孝文帝时已没有计资的办法,但魏末还沿用“资绢”的旧称。
以上所述是北朝的计资定课;我们再看南朝怎样。《宋书》卷八二《周朗传》:
又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资。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
周朗主张以人口定税,不要计资,其理由是计资太苛刻,足以抑制人民生产。“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就是苛计户资者的借口,周朗说明这个办法的效果足使人民不敢从事生产事业。当然抑制人民生产的主要的是封建的土地剥削,周朗自然不会认识这一点,但计资过苛也有助长这个趋势的效果。
《宋书》卷五四《羊玄保传》载西阳王子尚上言要求规定占有山湖的制度,羊希定议照官品定制,自官品第一第二得占三顷,至百姓一顷,他说“皆依定格,条上资簿”,可知政府有登记资产的簿籍。
南齐时期仍然继续如此。《南齐书》卷六《明帝纪》建武四年(公元497年)十一月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当作一种恩惠。卷四《竟陵王子良传》子良上启有云:
三吴奥区,地惟河辅,百度所资,罕不自出,宜在蠲优,使其全富。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
萧子良的说法和周朗相同。卷四六顾宪之上议有云:
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唯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
这里特别说到“资不满三千”的数字,大概当时以此为标准。虽然有一个标准,而政府刻剥,故意把资产估高,使得合于标准的较多,所以说“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然而即使提高估价也有三分之一不够格的。真正够格的都是享受特权的士人,不服徭役,至于真正贫民却都是露户(隐户之对),无法逃避。当时服役之制是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所以说三五属官。关于这些,我们不拟讨论,本文只是说明南朝以资征税的标准而已。我疑心从宋以后一切的赋税、杂调、徭役都是据资为定,所以周朗、萧子良都泛称赋税,可是户调必然据资是毫无问题的。
这种制度直到梁朝才废除。《梁书》卷五三《良吏传》序:
(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始去资,计丁为布。
南朝所谓“布”就是户调,我将要在下面讨论。户调从曹操以降一向以贫富为差,已如上述,根据本条则梁初始依口征纳。以前周朗老早就提议“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至此始实行。我们知道士人是享有免税特权的,如果计资征收,士人既不在内,剩下合格的人民不多。真正贫民虽然好像可以豁免,但是根据顾宪之所述,事实上还是要照章输调和服役,而一般生活稍优的自耕农民也因之破产。这有似赵宋的差役法也是据资产定役,但也不包括官户、形势户。梁武帝的计丁为布,把曹魏以降的办法改革了,可是士人仍然无伤毫末,贫民仍然不能减轻负担,甚至更加重,如果说有谁得到利益,那么或者是较富裕的自耕农民。
自此之后至陈代赋税便都以丁口为征收对象。《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述南朝赋税制度云:
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
《隋书》虽然没有标明年代,我想这是梁、陈时期的制度,最显明的就是调已按丁征收,而禄米等也只在《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十二年(公元580年)十一月诏中看到。
据上引《梁书·良吏传》和《隋书·食货志》似乎自梁之后不再有据资定课的办法。可是《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九年(公元577年)五月丙子诏,却有“五年讫七年逋资绢皆悉原之”一条,列于夏调绵绢之外。那么在陈朝虽然在户调方面沿袭梁代成法,却又恢复了计资收绢的一项税目,《隋书·食货志》没有这一项,也许漏掉,也许在陈代行得不久。
照上面所讲的看来,调查户资乃是汉代成法,汉魏间新行税目户调是据户资决定差等的,以后自晋至南北朝都沿袭此制。北朝在魏孝文帝的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定赋税制时废止了这个办法,约在十五年之后梁武帝的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在南朝也改作“计丁为布”。南北同样的有了更改,北魏虽仍然唤作户调,实际已趋向按丁,南朝则标明按丁征收了。
最后,我要说明调查户资的目的自汉以来不仅是为了调,例如汉代算赋中的资算就是按资纳钱的,本文所想证明的只是户调亦是据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