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南朝的折变

四 南朝的折变

田租缴谷物,户调缴绢绵,曹魏是这样,西晋也是这样。南朝的户调缴布,因此税目也称为布,已如上述。田租缴谷物,上面已曾举一些例子,现在可以再引两条来证明。《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公元440年)十一月诏:

兗、两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入者悉除半。

《梁书》卷一九《刘坦传》:

乃除辅国长史,长沙太守,行湘州事……下车,简选堪事吏,分诣十郡,悉发人丁运租米三十余万斛,致之义师。

可知租还是征收谷物。可是无论是“租”或“布”,纳本色者固亦有之,而折纳他物,尤为普遍。《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

《隋书》所云似单指临时的征调,其实正税也往往折变。《宋书》卷六《孝武纪》大明七年(公元463年)十一月称:“遣使开仓贷,听受杂物当租。”这就说可以不照规定缴纳各类实物。规定的征纳物应该是谷物,可是也可能是绵绢。同书卷五六《孔琳之传》,桓玄时众官献便宜,琳之别建言,有云:

事故之前,军器正用铠而已,至于袍袄裆必俟战阵,实在库藏,永无损毁。今仪从直卫及邀罗使命,或有防卫送迎,悉用袍袄之属,非唯一府,众军皆然,绵帛易败,势不支久,又昼以御寒,夜以寝卧,曾未周年,便自败裂。每丝绵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诸府竞收,动有千万,积贵不已,实由于斯。

孔琳之所云“易折租以市”,就是把租折合绵帛征收,并非真的市取。所以卷八二《沈怀文传》称:

斋库上绢,年调钜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百,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怀文具陈民困,由是绵绢薄有所减,俄复旧。

在上面我们已说过宋齐时期的“调”是泛称,本条所称“年调钜万匹”也不是指户调,而是包括各种赋税在内,租是其中之一。政府所以要把租折成绢绵,如孔琳之所说乃是为了实际需要。南方户调纳布,虽或有若干地区可能纳绢绵,但自正税中获得的必然不够,因此要易折租以市。此外自然是借此剥削,当绵绢价贵的时候,他们将谷物折成绵绢,可是当绢布价廉的时候,又将本来纳绢布的赋税折成钱。《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载竟陵王子良驳收塘役钱启:

顷钱贵物贱,殆欲兼倍,凡在触类,莫不如兹,稼穑难劬,斛直数十,今机杼勤苦,匹裁三百,所以然者,实亦有由,年常岁调,既有定期,僮所上,咸是见直……愚谓塘丁一条,宜还复旧,在所逋,优量原除。凡应受钱,不限大小,仍令在所折市布帛。若民有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随价准直,不必一应送钱,于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公元420—422年)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公元424—453年),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9]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损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

萧子良所述纳钱的赋税有两种,一是原来纳钱的,就是所谓“僮所上”,这似乎是一种代役钱。[10]其二是以绢布折成钱的,即所谓“年常岁调”,这里的岁调,自然也是泛称,但田租在宋代乃以谷物折成绵绢,其原来征收布的只有户调,也就是在宋大明五年(公元461年)规定为每户纳布四匹的一项。所以在下文虽也联称绢布,所说的却只是宋永初年(公元420—422年)至此时的布价,而没有提到绢。他说在宋代为了减轻负担,所以估低布价,市价一千,官价九百,市价六百,官价五百,人民将布折成钱缴纳,可以比市价少一些。但事实上当时钱不易得,而政府所收的钱又要圆大无翦凿,据萧子良所述这种钱在市上是两文换一文的,宋代大约跟齐时相同,那么即使每匹减了一百文,也还是加重而不是减轻。如果要减轻就减布好了,何必折钱,折钱就因为钱贵,需要大。至于齐代那是更荒唐了,布价在市上业已低落到每匹百余文,但官价还是照元嘉年间“匹准五百”的旧估。假使在齐代还是户纳四匹的话,照市价只能值四五百文,但向政府缴纳折钱却须二千文,剥削得多凶!

宋代田租折绵绢已如上述,而在齐代却也有折成布的,更奇怪的是又再折成钱。上引萧子良启是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的事,《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四年(公元486年)五月诏:

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这里所谓户租,意义不大明了,如果指田租,那么我们知道租在晋代是据丁或据亩收的,梁陈间仍然,不应齐代独异,我想可能户指户调,亦即当时之所谓布,租与户仍是两项。照诏书所说自下一年开始布价减了一百文,但比市价还得贵上三四倍,如萧子良所说入官好布也只值百余文而已。这一年三分之二取见布,三分之一取钱乃是限于扬南徐二州的临时办法,因为纳钱折价太重,准许三分之二纳布就是轻减,如果照旧制则是钱布各半,所谓“依旧制折半”并非对折征收,而是钱一半,布也一半,这是旧制。同书卷四○《竟陵王子良传》:

诏折租布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又钱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棰革相继。寻完者为用,既不兼两,回复迁贸,会非委积,徒令小民,每婴困苦。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奸利。”

据本传子良上启也是永明四年的事,跟上面的诏书可能有关,却不是一件事。钱帛各半是旧制,诏书上这样说,萧子良也这样说,这里二分取钱是加重,诏书之一分取钱是减轻,诏书的减轻只限于扬南徐,而本传的加重乃是普遍推行。可能由于子良的建议,才减轻了扬南徐二州,并明令以后钱帛各半为永制,但却非一件事。从萧子良的启中就可知道大钱一千,要值普通被剪凿的钱一千七百,人民纳钱已比纳布加重三四倍,再要纳大钱便更加上了百分之七十,所以连萧子良都不能不说小民“每婴困苦”了。

虽然诏书和《萧子良传》所说不是一件事,但诏书中的户租与传中的租布应该同指田租与布两项,这样看来在齐代似乎连租都折成了布。如果如此,那么租的一项从谷物折成布,又由布折成钱,政府所以不怕麻烦,目的只是在剥削。(https://www.daowen.com)

诏书中说明输钱处,可知也有不输钱处。《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称:

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

所谓输钱处大概也不出此一区域,而在此区域内也非一律折钱,例如梁代湘州就有租米的收入。可是自宋之后扬州全部恐怕都纳钱了。我还没有找到梁陈两代折变的资料,如果根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和上引《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九年(公元577年)诏书,似乎应该都收实物,但我们难以断言法令与实施办法必然一致。梁代用钱的记载较多,陈代非常少见,例如官俸在梁武帝时已给钱,而在侯景乱后以至陈代便都给实物。《陈书》中所见赏赐臣下,钱的一项只有两个特例是钱布兼用。[11]这里就可以知道政府在赋税方面钱的一项必然非常稀少,或者不再将租布折成钱了。

折变在南朝很普遍,就一般的趋势看来似乎都从实物向钱发展,而凡是原来收钱的没有见到折成实物的例子。

可是折变随区域和时间都可能有变化,《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也只能概括地说:“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我们在这里只是想证明在较长时期内租与布两项都曾折合钱数缴纳而已。

附  识

魏晋南北朝的赋税制度是比较难得弄清楚的,一方面由于资料缺乏,另一方面由于税目的名和实都不明确,特别是南朝,甚至唐初写五朝史志时已不能详细叙述其演变之迹,以我菲薄的能力当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本文只是在户调制的范围内就我所知对上面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给予解释而已。

【注释】

[1]本传称夔上言有云:“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

[2]袁绍举兵南侵在建安五年二月。

[3]《汉书·食货志》略同。

[4]《汉书·食货志》同。

[5]《盐铁论·本议篇》云:“故盐铁均输所以通委财而调缓急。”《力耕篇》云:“凶年恶岁则行币,物流有余而调不足。”《居延简》中又有“□言所部三堠燧卒常调责买”、“府调给”、“案调书”、“□□惠降调”、“召得调”诸条。

[6]此两句为童谣。

[7]见《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8]《南齐书》卷四《郁林王纪》实作“逋三调及众债”,《通鉴》改作“三调及众逋”,与当时习惯用语微异。

[9]《通典》卷五作匹直六百,十匹为一束,意思是相同的。

[10]是当时的一种专词,《南齐书》卷四六《顾宪之传》引俗谚云:“会稽打鼓送,吴兴步担令史。”这是形容会稽的富庶和吴兴的贫困。是贱称,萧子良与僮连称,尚且打鼓相送,可见其地之富。同书卷三四《虞玩之传》玩之论户籍表云:“又将位既众,举为禄,实润甚微,而人领数万……天下合役之身已据其太半矣。”可见乃是合役之人而为私家占有,他们以纳钱代役,作为将领的俸禄,所以说举为禄。又云:“僮所上,咸是见直。”我想就是应服役的人,《顾宪之传》所云:“露户役民,三五属官。”其入于私家的就是送故之兵。《晋书》卷七五《范宁传》,宁陈时政有云:“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送兵多者至于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东晋时送故,首为吏兵之转入私门,其次则米布之赠与,但宋时已转变为钱,《宋书》卷七五《王僧达传》称“(王)锡罢临海郡还,送故及奉禄百万以上”,可证宋时送故用钱。《南史》卷四《齐武帝纪》永明六年诏:“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更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证明送故兵并非如从前的服役,而只是纳代役钱。

[11]《陈书》卷一七《袁枢传》称“赐绢布五十匹,钱十万”,卷二九《毛喜传》称“赐布五百匹,钱三十万”为特有之二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