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区域商标战略
1) 实施区域商标战略的必要性
实施商标战略是提升区域整体商誉的有效手段之一。 王敦成等[6]认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是由区域内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等一系列涉及核心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所构成的。 特别是商标战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起着激励企业提高市场行为能力,提升商业信用的作用。 在知识经济、商标品牌经济成为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今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实体资本运营的基础上,加强对信用资本的培育和运用,推动广大市场主体从产品经营上升到品牌经营,是深层次推进市场经济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市场给我们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中国制造”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市场上必不可少的商品来源,“中国制造”在走向世界的同时也留下了“廉价”“假冒”“劣质”的烙印。 因此,通过全面开展商标品牌经营,特别重视我国自主商标品牌的崛起,是提高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近年来以商标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加大,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采取强化品牌保护战略,严重挤压了国内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空间。此外,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区域知识产权商标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对地区经济竞争力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通过对区域商标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增强地区的区域性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长期发展。
2) 当前商标战略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李建昌[7]指出,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2009年6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相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 在商标战略的推动下,我国商标事业有了巨大飞跃,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369.1万件,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 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2 209.4万件,累计注册1 450.9万件,有效注册1 237.6万件。[8] 但是,我国商标战略的实施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尤其表现在商标运用和保护方面。
冯红[9]将区域品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品牌保护认识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缺少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合作及防御部署、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划结合不紧密等。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商标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商标保护意识较差,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普通民众对于区域商标的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在他们看来,区域商标保护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清楚商标战略到底是什么,认为这些都是专家学者需要讨论的,与自身并没有多大的关系。 对于区域内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它们并没有将商标的培训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当中去,致使企业的工作人员商标保护意识缺乏,对商标保护知之甚少,区域经济在向外发展时缺少专业的商标保护人士参与,不利于区域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企业内商标管理不善,无形资产浪费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商标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尚停留于法律规范的普及和统计管理等层面,即使是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没有设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没有设置相关职能部门、配备熟悉相关法律的工作人员,商标管理并未纳入企业日常的整体运转。 对部分商标未予以合理有效的运用,大量闲置的商标资源不仅消耗了工商部门审批、监管的人力物力,更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极大浪费。 而商标的恶意抢注,不仅对相关企业的权益造成损害,更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提出挑战。(https://www.daowen.com)
(3) 区域间商标保护协作存在困难
区域商标法律保护确立依据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一位阶法律渊源的性质决定了各地著名商标立法只能以地域为界,超出了区域范围的为普通商标,不受区域商标立法的保护。 部分省、市联合行动,以区域协作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中的主要做法是省级工商行政机关之间签署协议,互相认可并保护对方著名商标,但这一办法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首先,各省市的区域商标立法并不统一,即使签订这样的协议,也不能完全解决法律保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即在本区域外究竟应该按哪一省市的立法标准对区域商标进行保护,在执法和诉讼中究竟应该适用哪一省市的法规处理案件,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签订的区域商标保护协议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确定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其次,如果区域间协作保护的网络进一步扩大,囊括大陆所有省级行政区域,则会出现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效力范围上与国家立法相当的实际效果,出现地方立法冲击国家立法的情况,在商标法律构建上,使区域商标法律保护冲击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3) 区域商标战略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邓宏光、周园[10]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商标注册的电子化、网络化成为必然趋势;商标保护从防止淡化扩张到防止混淆,是商标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这对未来商标的运用和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路、出发点。 区域商标战略的实施涉及国家和政府层面。 罗爱静[11]认为,政府部门应该整合人才资源,掌握发展动向,在人才培养问题上要有一种制度性安排,需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对策,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等市场主体掌握、利用知识产权制度。 尤其重视商标品牌保护、管理、运作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必要时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
企业是区域商标战略最主要的实施主体,耿丽辉[12]就提出企业在构建商标战略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商标管理制度的建立。 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内部商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商标的使用、标识的印制和出入库及商标档案的管理、废止商标的销毁等都要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另一方面,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规模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将管理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让专业人士管理商标工作、策划商标战略,才能保证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一系列工作的合法性,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避免商标纠纷的发生。
此外,完善区域间商标保护合作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 区域商标在区域外能不能得到认可,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可和保护,具体操作程序如何设计等问题,依靠各区域间的协议非常繁琐,并且不容易达成统一的保护共识。 因此,有关法律制定机构应该为区域间商标保护合作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 目前,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部门规章,或由其牵头组织全国的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区域间商标保护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构建覆盖全国的区域商标保护网络平台,以此解决现存区域间商标保护合作覆盖面较窄,具体办法差异较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