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执法协作方面
2026年02月10日
8.5.1 执法协作方面
《省际间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2003.5)。 合作方: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福建等16省市。 协议约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欲对发生在其他协作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专利侵权纠纷寻求行政处理的,均可以选择向本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请求,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有管辖权的协作成员移送。
《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局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2005.6)。 合作方:上海和江苏、浙江等24个地级市知识产权局。 协议约定:①指导思想;②基本原则,主要有管辖原则、配合原则、报送原则、指导监督原则等;③执法协作内容,协议从网上信息交流、跨区域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和协作办理重大案件等几个方面作出了约定;④执法协作程序,协议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和冒称专利案件的具体协作程序分别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⑤执法协作保障措施,具体规定了建立工作机构、建立年会与专题会议制度、确保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和加强信息交流等四个方面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中南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宣言》(2004.5)。 合作方:2004年,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联合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海南、深圳、广州、武汉等10省市。 协议约定:在郑州签署发表了中南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的《郑州宣言》,在全国率先开展跨省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有效推动跨省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建立。
《西部12省市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2011.12)。 合作方: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市区。 协议约定:西部12省市区将在专利行政执法中加强信息沟通、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