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3 经济带具体战略的实施

8.7.3 经济带具体战略的实施

1) 实施经济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作为重要任务,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区域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战略、创新有协作、支撑有平台、产品有专利、竞争有优势。 实施知识产权区域管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的核心内容。 通过知识产权区域管理,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关联企业参与实施、专门机构承担专业化服务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区域管理模式,将有助于集聚区根据产业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协力创新、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有助于依据竞争态势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制定产业政策,提高集聚区的发展质量;有助于加强集聚区企业的联盟协作,提高集聚区的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凝聚形成集聚区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增强集聚区的国际竞争实力。

在对目前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长江经济带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政策的现状与问题,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知识产业政策的需求因素与需求结构,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经济带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围绕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不断提高经济带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为目标,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政策体系,制定经济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图和技术战略图及推进方式,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或引进知识产权;探索以合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手段、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以创新成果有效转化应用为目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的配套政策;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研究行业与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能力建设与预警机制。

第一,梳理经济带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状与特点。 作为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对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依赖程度高。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的视角出发,知识产权政策为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以及制度环境,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知识产权政策需求迫切,关系密切。 同时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依赖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来化解重大投资风险。 知识产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有效运用会极大促进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确保企业实现创新收益,进而实现创新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创新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国际化发展和全球化竞争也必然要求知识产权的前瞻性全球布局。

第二,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区域合作模式。 探讨协作区或经济带内知识产权战略及模式。 具体研究经济带在生物医药医疗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相应的国家、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政策及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行、保护与管理的影响情况,分析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不足之处。

2) 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 经济带的定位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核经济带,推动沿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世界级区域,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使长江经济带成为充分体现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内河经济带,所以要积极推进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

第一,打造创新型区域是重要的强国之路。 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打造国际化区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方针。 201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制造业发展目标之一就是“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区域,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 这是继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集成创新之后就区域发展的又一具体表述。 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以沿江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载体,以大型企业为骨干,打造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家电、纺织服装等世界级制造业区域”。

要培养更多的世界级区域,加强区域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提高区域知识产权能力是关键因素。 面对新的目标任务,区域作为企业和产业发展的载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先行者,如何在发展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迎接战略使命的新挑战,尤其是如何将知识产权融入区域转型升级和特色产业发展之中,在区域的创新发展中起到导航、护航和规划的作用,促进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是一个紧迫的战略性的论题。

第二,长江经济带区域现状。 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区域的统计口径要求(详细要求即同一区域、同一产业领域相互关联企业数不低于100户,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群落),24个省市区2007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约有区域2 000个、区域企业数量90万户、销售收入60 452.79亿元、利润4 224.51亿元。 长江经济带就有1 500多个区域。 见表8-4、表8-5。

表8-4 长江经济带各主要省市区域发展规模汇总表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表8-5 长江经济带制造业区域分布情况[6]

图示

区域知识产权状况。 区域的特征是区域产业相关、地理位置集聚、中小企业为主。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能力和财力有效管理和运转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都需要资金和人力资源。 区域管理者只有更好地设计和运转区域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在区域的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中起到导航、护航和参与竞争的作用。 这些特征决定了区域需要有特殊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战略。

(2) 我国区域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区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在我国,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大约有2 000多个区域,但是95%以上的区域是传统区域,其导向是低成本和外部经济。 在区域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上主要表现为:

第一,知识产权关系网络化远没有形成。 在多数的区域中知识产权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不管在具体企业还是在区域的管理部门都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首要位置。 区域内各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没有太多的协作关系。 竞争企业、上下游企业、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协会、中介结构、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 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创新方面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二,在促进区域创新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方面(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多用力不均、协同互进缺位。 导致区域“重企业创造的资助,轻产业定位的指向;重知识产权申请的保护,轻资产运用的企划;重政府资金投入的主导,轻社会服务联动的导入”等政策的施行,与当下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价值链高端化攀升和主导产业链群效应提高等诉求不相适应,进而阻碍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目标的实现。

第三,知识产权在区域的开放性发展中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目前区域的大多数还是传统型区域,区域的创新导向不足。 产业还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没有融入全球价值链。 区域内产品主要还是内销或者贴牌加工生产,还是由于没有知识产权的导航和保驾护航,多数企业没有能力参加国际竞争。

(3) 发挥政府功能,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

第一,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者角色。 政府对于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角色应该是战略规划者角色。 从区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入手,构建起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虚拟框架,以保证区域向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政府应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的比较优势,以此选择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道路,以推进优势区域。 同时,制定区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政府应针对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特点对其进行规划。 区域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首先要因地制宜,立足自身的比较优势,提出有地方特色的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等形式保证知识产权专项政策和规划的落实,并同时保证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区域内其他政策的协调和完善。

第二,知识产权的相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角色。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是政府的传统职能,这一特征同样体现在区域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个过程中。 地方政府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能否将有利于区域内部知识的创造、创新、流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落实到位,将直接关系到区域的发展起点和发展潜力。促进区域创新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政策体系构建与完善主要做好三个设计。①核心体系设计:设计好促进区域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创造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运用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等。 ②政策支撑体系设计:设计好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组织等产业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法律、金融、财政、税收、贸易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直接相互作用机制与相应的支撑模式设计等。 ③环境体系设计:设计好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人才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

第三,知识产权的监督者角色。 政府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中所扮演的第三个角色是监督者角色。 在区域中,知识的创造、流通、创新需要一个既有秩序、又有竞争余地,同时又能保证经济效率的制度环境。 而仅以个人、企业、院校与科研单位的单独意识并不能建立或维持这一制度环境。 因此,外来的管制就有了一定的必要性。 而外来管制要做到合法并且高效,就必须同时具备特殊的强制力和再分配能力,同时拥有以上两种能力的只有政府。 因此,政府凭借其独特的政治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区域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监督和管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