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合作管理方面
2026年02月10日
8.5.2 合作
管理方面
(https://www.daowen.com)
《长江中游城市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2)。 合作方:湖北、湖南、江西三省。 协议约定:共同推进区域间知识产权的互利合作,形成中部特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 三省将充分发挥各自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比较优势,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联合开展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做大做实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打通三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通道,构建覆盖“中三角”的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及专利分析与评估中心等。
《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2014)。 长江沿岸27个城市正式达成长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治合作协议,将探索设立区域性环境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流域上中下游生态补偿制度。 其任务之一是长江流域的各成员单位之间产学研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创新,确定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资本参与,探索生机勃勃的产学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