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规范政府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职能
提及知识产权管理,无论是国家、省、市,或者区域,政府都应该是政策的制定者和责任的承担者,虽然民众的意识和觉悟可通过研究论证、意见上传等方式成为政府决策的资源,但最终必须由代表国家整体意志的政府以制度、战略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 因此,政府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角色选择上,必须谨慎并客观地对自身角色进行清晰界定,以此为其日后的有效作为奠定坚实基础。 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当面对作为私权利的知识产权时,若政府的行政干预力度过大,就会导致对私权利的无意侵害,最终损害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若政府放任私权利的滋生蔓延并不加疏导管制,不仅会失去政府统筹的集中高效优势,也会使整个知识产权体系无序臃肿。 因此,要切实有效的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就必须将政府角色问题摆在尚待解决问题的前提之上,并要明确政府的“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的限度,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的发展规律有效呼应。 鼓励区域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认可区域中行业的特定运行模式,打造宽松优越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激发区域中每一个创新主体的创造热情,最终实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达到提高区域整体竞争能力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政府既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的关键主体,同时也要清楚洞察自身的行为对于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 在需要进行公平评判时,政府要成为刚正不阿的裁判者;在统领区域中行业甚至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政府又要成为骁勇善战的运动员。 因此,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走出一条适合区域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振兴之路,既不能“无为而治”,也不能“矫枉过正”,而应采取因势利导、适度干预的方式,于微弱处扶持、当无序时疏导,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政府在区域中知识产权管理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政府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分别扮演着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者角色、知识产权的相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角色以及知识产权的监督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