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3 服务协作方面

8.5.3 服务协作方面

《长三角知识产权维权联盟》(2012)。 合作方:江浙沪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各类型纠纷调解中心等12家机构发起。 协议约定:倡导通过调解而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目前,长三角地区70%以上知识产权纠纷已通过调解解决,且几乎实现“案结事了”。 联盟成立后,江浙沪将共享各自调解专家资源,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长三角知识产权服务联谊会》(2011)。 合作方: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牵头下,南京、杭州、宁波、无锡、湖州、苏州、镇江、常熟、嘉兴等24个市(县)。 协议约定:联谊会的宗旨是推进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战略与制度的运用,加快区域性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服务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成员单位间友谊联动、交流协作、业务讨论。 联谊会将研究和探讨长三角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服务联动的发展战略,普及知识产权宣传,交流地区间及国内外先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合作开展专利技术推介、展示、交易等活动,联手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创新发展,深化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各类人才的培养工作等。(https://www.daowen.com)

《长三角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作协议》(2009)。 合作方: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等。 协议约定:建立三地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工作交流、信息通报制度和研究合作机制,按约举行工作会晤,建立业务交流和合作机制,对于发生在江浙沪三地间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展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信息交流和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