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时期
2026年04月09日
一、恢复时期
1978年6月,公安部党组决定,恢复设置消防局(即第七局),明确其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消防业务工作。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并于1987年实行了警衔制,不断建立健全了各级组织机构。
随着消防部队的恢复建立,结合自身的职责使命,消防部队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开展政治工作的宝贵经验,取得了消防部队政治工作的初期成就。1982年3月3日至7日,公安部消防局召开了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4月8日,公安部办公厅转发了《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材料汇编》。这期间,涌现出了荣立集体一等功的辽宁省消防总队启工中队和“雷锋式民警”邵裕桥等先进典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