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根据基层建设的需要和基层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军委四总部和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陆续制定下发了一些加强基层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规定。这些规定是对条令条例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补充和具体化,对于预防犯罪和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主要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政治纪律的规定
严禁成立部队编制和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团体和组织,如“同学会”、“同乡会”、“书画协会”等;严禁参加反动组织和非法组织,也不准与这些组织发生任何联系;严禁创办非法刊物和与非法刊物发生联系,未经组织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编印小报、刊物;严禁参加各种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参加和支持各种形式的罢工、罢课、游行和请愿活动;严禁观看、传播、贩卖非法、反动书刊;严禁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2.关于治安、军纪和“五条禁令”的规定
严禁观看、传播、制作、私藏、走私、贩卖黄色录像、书画刊物等淫秽物品;严禁吸食、贩卖、走私毒品;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嫖娼、卖淫;严禁私藏、携带匕首、弹簧刀等各种凶器;严禁与黑社会组织和流氓团伙组织及其成员联系;严禁窝藏和包庇犯罪分子;严禁与被看押的犯人联系;不准在驻地与女青年乱拉关系和找对象;不准私自经商。
严禁将大额公款、票证、财务专用章在非保险柜内存放;禁止财务部门(包括服务社、食堂、司务长室)存放现金超过上级财务部门规定的限额;工资、津贴费、复转费必须当日领发,不得过夜;服务社、小卖部等单位的现金必须当日交银行或财务部门存放;严禁出借账户为私人或单位谋利;严禁以各种名义挪用和侵占公款;严禁私带空白支票和印章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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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
在严格遵守《保密法》、《保密条例》和确保公安信息通信网网络安全的同时,还要做到:不准将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带回家中,不准给无关的家属子女阅读,不准私自保管存放有机密以上文件资料的软盘;不准私自复印机密以上文件、资料;不准在通信中将部队的机密外泄;不准对无关人员谈论部队的机密;不准将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有保密内容的废纸出售给非指定的收购部门和个人;不准将公安信息通信网专用计算机“一机两用”,不准在该机上将手机、掌上电脑、3G上网卡等上网设备进行违规外联。
5.关于营区安全管理的规定
雇请合同工、临时工、保姆要坚持先政审、后录用的原则,雇请单位政审后,将政审材料报警务、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备案,不准擅自雇请;不准私自留宿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亲友来队过夜也应报告有关部门;不准小商小贩等人员进入营区,因公需出入营区的人员,应有检查登记;不准家属子女以及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和武器装备等机密要害部位;不准在营区内搞私人营业性舞会等活动;不准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