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支部的组成

二、党支部的组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关于加强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在及时补充后设立党支部,确实难以补充的,应并入当地公安机关或邻近消防部队的党组织,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由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中队党支部组织的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中队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有权决定中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它是支部党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消防部队基层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2)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3)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4)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5)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2.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是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它是党支部的常设领导机构,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只设立书记、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至7人,最多9人,正式党员数量少的支部可以建立3人支委会或只设书记和副书记。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保卫、群众工作委员。在委员人数比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身兼数名委员的工作。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产生的书记、副书记,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级单位的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支队级单位党委直接确定。

基层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或者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任期内因人员调整造成组织不健全的应及时增补,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支部委员在位不够半数时,重大问题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https://www.daowen.com)

(4)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5)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战士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6)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7)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8)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9)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10)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11)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12)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3.党小组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长不是党内一级职务,但是党支部工作的骨干,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员人数少于6人的中队,可不再划分党小组,直接由书记组织党员活动。党小组不宜划分太多,每组人数也不宜太多,原则上在排建立党小组。干部党员应同战士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直接管理党员的学习、思想和生活。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员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要正确履行党支部组织的职能,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党支部的组织中应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1)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党员大会领导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未经支部党员大会复议同意,不能修改或推翻。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以便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2)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委员扩大会议的关系。支部委员扩大会议(简称支委扩大会)是指吸收支委以外的党员或党员干部参加的支委会议。它是党支部的一种会议形式,通常是在传达布置工作,动员全中队完成某项紧急任务时,为了争取时间,减少层次,尽快统一党员骨干的思想而召开的一种会议。这种会议不宜过多,否则,就容易混淆党的领导与行政领导的界限,不利于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如确需召开时,到会的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委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决定中队的重要问题。被扩大的人员应尽可能是干部党员和党小组长,非党人员一般不宜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只有发言权、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3)支部委员与党小组的关系。支部委员与党小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支部委员必须编在党小组内过组织生活。支部委员在其所在的党小组里同其他成员一样,是一名普通党员。如果没受支委会的委托,他的发言或意见只代表个人,不代表支委会。支部委员在参加党小组活动时,应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贯彻执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党小组分配的任务,主动向党小组长汇报,自觉接受党小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