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主要措施

四、预防犯罪 工作制度和主要措施

(一)基层预防犯罪工作制度

1.形势分析制度

基层消防中队党支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预防犯罪工作形势分析,形势变化、季节变换、任务变动或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随机分析;重点分析人员的思想状况、诱发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针对性提出预防措施。

2.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基层消防中队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和隐患。(https://www.daowen.com)

3.骨干工作制度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月听取一次思想工作骨干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讲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

4.情况报告制度

发生犯罪案件和严重政治性问题时,应当迅速、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隐瞒;发生特大、重大案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及时总结上报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教训。对没有明确规定、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时,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5.警地协作制度

应当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开展警民联防,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二)预防犯罪工作的主要措施

1.基层消防中队应当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下列政治纪律

(1)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有关决策指示精神的言论;

(2)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以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3)不准围观、参与和以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

(4)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5)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6)不准擅自成立和参加部队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

(7)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8)不准参加邪教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活动;

(9)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2.基层消防中队应当重视做好下列个别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论和情绪的;

(2)思想道德不健康,个人主义严重,贪图金钱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有不良行为的;

(3)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散漫,有违纪问题的;

(4)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决定、组织处理,有抵触情绪的;

(5)婚恋受挫、身体病残、家庭变故,以及亲属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不法侵害,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思想负担较重的;

(6)与领导或者他人关系紧张,矛盾突出、隔阂较深的;

(7)社会交往和消费开支不正常,热衷于攀拉各种关系,经济来源不明的;

(8)有严重心理障碍的;

(9)其他思想基础差、自控能力弱、遇到实际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或者有违法犯罪迹象、具有现实危险的人员。

对个别人员的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指派干部和思想工作骨干进行重点帮教,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要针对官兵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加强心理教育和疏导工作,培养官兵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及时矫正不良心理。

3.必须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严格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加强消防部队基层行政管理,要求所属人员做到:

(1)不得利用职权贪污、侵占、挪用公共财物,收受索要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2)不得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在监督执法、灭火救援中不作为、乱作为;

(3)不得购买、收藏、传看或者复制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违反规定到地方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场所进行娱乐性消费;

(6)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7)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8)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9)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10)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对出差、探亲、休假、住院、集训、实习、借调以及转业、退休待安置移交等人员,应指定人员负责联系、管理,防止失控和发生问题;严格执行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消除可能发生失密、泄密和利用办公设备进行犯罪的隐患。

对做好“小、远、直”单位预防犯罪工作,选准配强干部和思想工作骨干,建立健全各类组织,实行机关部门与“小、远、直”单位对口挂钩,加强检查指导;对零散人员,应当确定干部负责,统一编组,集中管理,防止失控。教育和督促人、财、物管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反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值班、值勤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落实战备值班制度,保证指挥、通信畅通;坚持尊干和爱兵的统一,官兵之间应当坚持官兵一致的原则,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官兵之间发生矛盾,应当通过谈心等方式及时进行化解;干部和骨干应当严于律己,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处理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战士。打骂、体罚战士的,必须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所属人员发生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偷小摸等问题时,应当控制知情范围,进行个别教育,不公开点名批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防止暗箱操作和标准不一等问题。对所属人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关心体贴,做好稳定情绪的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教育所属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问题,维护官兵及亲属的合法权益。应当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防范智能化犯罪的需要,积极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器材、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效能。

保护所属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压制、阻挠、追查和打击报复,不得公开和扩散他人隐私,不得非法扣押、拆看私人信件,不得非法查阅私人电子邮件、窃听私人电话。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风俗习惯,并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影响部队正常秩序或者带有明显迷信色彩的习俗,应当予以劝阻,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基层官兵与地方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当教育其保持冷静克制,依靠组织依法解决;对所属人员的过激言行,应当坚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严禁动用兵力、消防装备介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