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结构理论

一、人格结构理论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认为,人格是一个整体。

(一)二部分人格结构

在弗洛伊德早期观点中,他提出了“二部分人格结构”[4]的看法,认为个体人格结构包括了“意识”和“潜意识”,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承担监督和检查工作的“前意识”。

其中,意识是人们的心理活动中可以被自己感受和观察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最清醒的那个部分,它只占到个体心理活动的一个很小的部分。

而潜意识就是无意识,无意识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并发挥作用,但我们又对其一无所知的心理活动,它不能被感受和观察到,但是却在个体心理活动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潜意识包括个体出生之后的原始本能冲动,以及和本能冲动有关的被压抑的欲望等。而欲望之所以会被压抑,是因为它不能被社会规则、社会道德及法律所接受。但是这些欲望被压抑之后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潜意识的层面继续活动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并时刻对个体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状态的各方面产生着影响。

个体的潜意识中的冲动和欲望是不能直接进入意识领域并被意识察觉的,弗洛伊德认为,在意识和潜意识之间,还存在着前意识。前意识的内容只是暂时被个体遗忘,但是如果有需要的话是可以重新被意识层面觉察的。前意识起到了监督和检查潜意识的作用,个体潜意识中的冲动和欲望,只有经过了伪装,符合了社会规范、社会道德和法律之后,才能够通过前意识的检查,进入到意识层面被意识所察觉。

有关前意识和潜意识的关系,弗洛伊德认为:“对我们来说,被压抑东西是无意识的原型。但是,我们看到,我们有两种无意识——一种是潜伏的,但能够变成意识;另一种被压抑的,在实质上干脆说,是不能变成意识的。这一对心理动态学的理解不能不影响到有关意识的术语和描述。仅仅在描述性的意义上是无意识的而不是动力意义上是无意识那种潜伏,我们称之为前意识。”[5]通过梦的解析、自由联想及移情与暗示等方法,我们可以觉察和探究潜意识。

(二)三部分人格结构

到了晚年,弗洛伊德在二部分人格结构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部分人格结构”[4],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构成。本我又叫伊底,是个体与生俱来的欲望和本能,如食欲、性欲等。本我是人格结构的基础部分,并为个体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提供力量,本我的内容常常是不能为道德所接受的,其过程是潜意识的,本我遵循的是“快乐原则”,即追求快乐、逃避痛苦。

自我是个体经过后天的与环境的互动、适应和学习,从本我中分化而来。比如,幼儿在路边的小吃店看到自己喜欢吃的零食时,本能地会去直接抓取,但此时抚养者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让幼儿意识到,这种行为(直接抓取)是不被允许并会受到惩罚的,要先付钱才能得到自己喜欢的零食。通过这种后天的学习,个体了解到要先付钱才可以获得东西,从而压抑了自己看到食物本能地直接去拿的欲望。自我遵循“现实原则”,即追求现实,一方面满足本我的各种原始需要和冲动,另一方面接受超我的指导而压抑本我中不道德的冲动。

超我处于人格结构的最高层,是人格结构中的管理者。弗洛伊德认为,“在自我中存在着一个等级,在自我内部存在着不同的东西,可以把它称作‘自我典范’或者‘超我’。”[6]

因此,超我是一种自我典范,是道德化了的自我,代表了个体的良心、理想等。超我是个体在后天的成长中,接受文化和道德的熏陶而逐渐形成的。超我遵循“至善原则”,不追求快乐和现实,而是追求理想和完美。

在人格的三个系统中,本我是人格中的生理成分,自我是人格中的心理成分,超我是人格中的社会成分。[4]在外部世界的作用下,这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反应,保持着动态的平衡。其动态作用方式是,在外部世界的作用下,自我受到了冲击后平衡被打破,于是本我和超我之间开始斗争,形成了新的自我平衡,这种自我平衡再次被打破之后,又会引发本我和超我之间的再次角逐。个体人格通过这种平衡—不平衡—平衡的方式,不断地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