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学对汉政的第二个重大影响,是公羊学成为武帝时期汉帝国的事实上的“宪法”,它成为汉帝国诸多法律的法理源头。

武帝朝的法律,与此前的汉法颇有不同。汉承秦制,汉初的法律由萧何制定,较为简便。元光年间,武帝命两位著名的酷吏张汤、赵禹共定律令。新的律令与此前的律令一大不同之处,是由简趋繁。考古发现,张家山汉简中的汉代法律科条分类细密,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奴婢律、蛮夷律、爵律、亡律等等。之所以法律兹彰,一个最重要原因是武帝“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53]。在严刑峻法的督责之下,整个官场的风气发生了变化,奉行无为治术的官吏在新法下成为渎职的罪犯,上至公卿下至小吏都要刻板严厉地按照法律做事。司马迁对此深有感慨:“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54]新律中的“见知之法”即“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对于那些“废格天子文法使不行”的渎职行为,新律视为大罪。这就造成了当时官场为自保而“文深”、“惨急”的用法刻深的新风尚。对此,公羊家学者、丞相公孙弘持认可的态度:“法不远义则民服而不离,和不远礼则民亲而不暴。故法之所罚,义之所去也;和之所赏,礼之所取也。礼义者,民之所服也,而赏罚顺之,则民不犯禁矣。故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者,此道素行也。”[55]在公羊家学者看来,法是实现治世必不可少的手段,不可侈言德教而放弃法律,只要是符合儒家之义(即宜)的法律就是政教的良器。

公羊学重视循名责实,上文提到的“部主见知”法即符合公羊家的这一主张。东汉的公羊家何休注《公羊传》桓公五年“葬陈桓公”条谓“(传文未书写葬的月份,这是为了)责臣子也!知君父有疾,当营卫,不谨而失之也”。陈桓公的去世,不是陈国的臣子弑君,而是因为臣子疏忽。对此,何休认为,臣子疏忽导致国君去世,臣子当为而不为,当与弑君同罪。正是秉持着这一理念,董仲舒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逄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邪!”[56]董仲舒身为公羊家的大师,专门著《春秋决狱》和《春秋决事》两部书,为官员判狱作参考。这两部书虽然早已失传,但通观《汉书》的相关记述可以了解,这是把儒家的思想和原则应用到律令中去的尝试。

公羊家不仅积极制定律令,还积极参与时政,躬身参与大案、要案的审判。最具代表性的,是淮南王和衡山王的谋反大案。淮南王和衡山王怨恨文帝逼死其父淮南厉王,二人从受封为王时即准备造反。对此,董仲舒深以为忧,早在武帝登基不久的建元六年,董仲舒就借着辽东高庙和长陵高园的两次火灾事件,而以公羊家的阴阳灾异理论进行这样的阐释:“兄弟亲戚骨肉之连,骄扬奢侈恣睢者众,所谓重难之时者也。陛下正当大敝之后,又遭重难之时,甚可忧也。故天灾若语陛下:当今之世,虽敝而重难,非以太平至公不能治也。视亲戚贵属在诸侯远正最甚者,忍而诛之,如吾燔辽东高庙,乃可!”[57]董仲舒的这段文字,很显然是针对“骄扬奢侈恣睢”的淮南王刘安。武帝虽然当时没有采纳,但当淮南王谋反事泄,他回想董仲舒的前言,于是派遣董仲舒的得意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58]。这一场大狱,牵连处死者达数万人,其所根据的判决原则,就完全来自“《春秋》谊”即公羊家说。

昭、宣时期的法制,继续武帝根植于公羊学理论的严刑峻法。

武帝治理天下的心得,是杂糅“霸道”(即严刑峻法)与“王道”(即儒家经典所描绘的仁政),后来宣帝对太子谈到的所谓“汉家”所特有的制度,即是指此。

昭帝刚上台时,有燕王旦谋反事件和上官桀、桑弘羊谋反事件。在整治这些大案要案时,霍光采取的是武帝惯常使用的残酷做法,他“遵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由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59]。霍光同时的杜延年也直言霍光治下,“狱深”且“吏为峻诋”[60]。但霍光的刻深,也仍然是以公羊家学说为理论支撑的。昭帝即位四年后,京城有人冒充戾太子,一时议论纷纷,公卿大臣们前往辨认,也都“莫敢发言”,看来这个冒名的戾太子神似被武帝杀害的戾太子,朝臣们因此无法判断真伪。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令从吏收缚此人,面对同僚担心此人确系戾太子,隽不疑答道:“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隽不疑以《春秋》案例比对此案,卫灵公世子蒯聩得罪灵公,被卫灵公驱逐出国,卫灵公临终立蒯聩之子辄为接班人。当卫灵公去世后,蒯聩回国与自己的儿子辄争位,父子刀兵相见。《公羊传》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右袒辄而批评蒯聩。颜师古注谓:“蒯聩得罪于灵公而出奔晋,及灵公卒,使辄嗣位。而晋赵鞅纳蒯聩于戚,欲求入卫。鲁哀公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公羊传》曰:曼姑受命于灵公而立辄,曼姑之义,固可以距蒯聩也。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奈何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隽不疑征引这个案例,来证明即便此人确系兵败失踪的戾太子,他也因为举兵造反而罪不可赦。昭帝与大将军霍光对隽不疑的行为大为赞赏,认为“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61]。

在地节二年霍光去世宣帝亲政后,宣帝在二十年的统治时期内,依旧沿着武帝的道路前进,他崇尚法治,重视文吏,“信赏必罚,综核名实”[62],以刑名绳下。上引宣帝“汉家制度”之语,就其实质而言,乃是承袭武帝以儒术缘饰严刑峻法的治术,以霸道为主而以王道为辅。宣帝的所谓“霸道”,主要是以严厉刑罚统治国家。这些严刑峻法,由上文可知,乃是本着公羊学的经义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