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易注销程序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又主动去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应该做如下办理:
(1)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对于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做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