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