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数据资料
接上例,假设王某的运输部2019年全年的营业收入1 560 000元,营业成本1 020 000万元,税金80 000元(包括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 000元);营业费用115 0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 000元,工资、薪金50 000元,其他营业费用15 000元;管理费用120 000元,其中工资、薪金76 000元,职工福利费12000元,业务招待费3 000元,其他管理费用2 000元;财务费用2 500元;其他支出——行政罚款5 000万元。当期工资、薪金中包括投资者王某的工资、薪金为48 000元。全年允许扣除的投资者减除费用60 000元,全年王某允许扣除的专项扣除12 310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9 35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 370元,失业保险费590元。全年王某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36 000元,其中子女教育费12 000元,赡养老人12 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2 000万元。
1.当年经营所得的利润总额
1 560 000-1 020 000-80 000-115 000-120 000-2 500-5 000=217 500(元)
2.需要调整的项目
(1)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三项内容。
第一项,职工福利费。
因当期可扣除的工资、薪金为(50 000+76 000)-48 000=78 000(元),则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限额=78 000×14%=10 920(元)。
因实际发生额12 000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 000-10 920=1 080(元)。
第二项,业务招待费。
因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限额①=30 000×60%=18 000(元),②=1 560 000×5‰=7 800(元),根据规定应按照扣除限额②扣除7 800元。实际发生30 000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 000-7 800=22 200(元)。
第三项,广告费。
因广告费扣除限额=1 560 000×15%=234 000(元),实际发生额50 000元,则该项不需要纳税调整。
三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080+22 200=23 280(元)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行政罚款支出、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已知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48 000元,行政罚款支出5 000元,个人所得税30 000元。
三项合计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8 000+5 000+30 000=83 00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17 500(利润总额)+23 280(超标准调增额)+83 000(不允许扣除项目调增额)-60 000(费用扣除)-12 310(专项扣除)-36 000(专项附加扣除)=215 470(元)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 470×20%-10 500=32 594(元)
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 000元,故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2 594-30 000=2 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