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