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年第二季度累计收入总额为800万元,第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3万元(假设人数和资产总额都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
截止到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800×10%=8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应缴企业所得税=80×25%×20%=4(万元)
第一季度已缴纳3万元,本季度应补缴4-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