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