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计扣除

(三)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费用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上述加计扣除的规定,以下行业除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