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减免,则附加税也相应减免。

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