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一:以元首协调与对话频繁为特征的决策合作规范

二、规范一:以元首协调与对话频繁为特征的决策合作规范

在国际政治领域,“积极沟通”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通行做法日益被越来越多国家所采纳,因为这是一种能够弱化矛盾并能产生后续实施力的有效规制。海湾六国在彼此的交往互动中同样采取了这一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六国自身的传统与国情,形成了具有“海湾”特征的国家间的沟通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元首协调作用的发挥与频繁召开会议实现及时磋商。

(一)元首协调

在处理地区或内部诸如经济发展、集体安全等重大事项时,海湾六国除了在海合会宪章规定的机制框架内通过最高理事会或部长理事会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外,为保证海湾地区或六国之间重要事务与议题的顺利解决,根据传统与惯例,六国往往还以元首之间的互访、举行非正式会晤等机制以外的形式进行元首层面的协调与沟通,从而有助于重大问题特别是敏感、棘手问题的有效解决。例如为推动六国之间尽早达成一致协议、成立地区国际组织,1978年12月,科威特王储兼首相谢赫·萨阿德·萨巴赫出访沙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和阿曼等五个海湾伙伴国家,访问期间,科威特同各被造访国家均明确表达了加强地区合作的主张与愿望,此次五国之行使海湾六国的联合之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又如在卡塔尔与巴林之间长达30多年的领土纷争中,以沙特为主的海湾国家以调解人的身份多次通过元首协调的方式化解两国间出现的危机,特别是在1986年两国出现军事对峙的紧张局势下,沙特第二副首相兼国防大臣立即受命分别出访巴林和卡塔尔进行调解,并以中间人身份邀请两国政要到利雅得协商,同时在此次事件中,阿曼外交大臣分别向两国元首进行了口头劝说,最终使双方的紧张局势得以缓和,避免了武装冲突的发生。又如在沙特与卡塔尔之间于2014年发生的撤回大使危机以及后来的2017年断交危机当中,科威特与阿曼继续其在海合会当中一贯扮演的居中调解人的角色,其中科威特通过元首协调的方式试图化解沙特与卡塔尔之间的争端,同时阿曼则发挥配合的角色,努力阻止事态进一步升级。

应当说,元首协调的沟通方式的形成与海合会特殊的组织制度以及新生独立主权国家的特定国情有着密切关系。

首先,元首协商的合作规范是对海合会制度缺陷的有效补充。如前文所述,根据海合会宪章规定,海湾六国在重要事务的决策机制上实行“一国一票”和“全体一致”的原则,尽管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体现各国利益与权利的平等,但同时也伴生出明显的消极后果,“强调每一个成员国的个别意志,从而致使任一成员国有权以自身特殊利益和特殊立场为由,不惜违抗大多数国家的意志,以否决票阻挠组织决议的通过,严重影响国际组织的效率及职能的行使,影响国际合作的开展”[4]。事实表明,在军事安全、对外关系、经济一体化等诸多重大实质性问题上,在个别国家与主流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全体一致”决策原则的实施,致使海合会内部议案有议无决或议而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该组织的工作开展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元首协调方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上述制度性缺陷的消极影响,以一种习惯性规范的方式在制度框架以外推动海合会六个成员国之间重大事项的顺利解决,推动海湾六国多元合作向前发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元首协调行为规范的出现,客观上也反映出海合会自身在公信力与权威性方面有待加强。

其次,元首协调方式的出现体现出存留于海湾君主国家传统与意识当中的部落文化的遗风。作为20世纪后期相继独立的新生主权国家,海湾六国普遍存在建国历史较短、国家结构设置粗犷的问题,加之社会历史文化的传承性,早期部落文化的影响至今仍对海湾六国的国家政治生活有着潜在而持久的影响,具体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层面,主要表现为“君主王权”和“家族统治”。一方面,君权仍旧是海湾六国国家社会最重要的权力因素。脱胎于部落文化的海湾君主政体,在迈向现代主权国家的政治发展进程中,部落归属了政府,部落组织变为管理组织,部落长老成为政治领袖或地方权贵,由此一个固定的管理体系被牢固地树立起来。[5]随着海湾地区传统的神权、族权和夫权的逐渐衰落,君主威权成为海湾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最高代表和最主要依托。另一方面,在君主王权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家族体系。尽管实现了民族国家独立,但根深蒂固的部落观念依然保留,家族依然是社会结构中心,延伸到国家政权层面则表现为家族统治依然保存和延续。海湾君主国家家族统治的明显特征之一就是尽管家族内部存在权力斗争,但是总体来说,当面临危难的时候,王权家族的亲王们总是更趋于团结而不是加剧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能够认识到内部协调一致不仅是传统的优点,而且是家族赖以存在的关键。[6]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君主的权威加之家族统治在危机面前对于协调统一的重视延伸到海湾六国之间重大事项的处理方面,则体现为元首协调这一规范作用的普遍行使与发挥。(https://www.daowen.com)

不可否认,元首协调的沟通规范显示出海湾六国仍未摆脱传统保守文化的束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政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难免有不入时宜之嫌,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一行为规范的形成对于海湾六国加强合作,推动一体化进程,进而塑造和深化六国之间的集体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功效。

(二)对话频繁

加强高层之间对话、促进国家间及时沟通是海湾六国内部交往方面的另一个重要规范,具体表现为六国高级别会议频繁与及时的召开。

早在海合会成立之前,这种对话沟通方式便得到了充分展现。如在1981年的海合会成立前夕,海湾六国召开数次会议或会晤,通过及时有效沟通为海合会的最终成立进行了积极筹划与充分准备。1981年1月,在沙特塔伊夫召开伊斯兰首脑会议期间,海湾六国磋商了成立联合组织的相关话题。2月4日,在科威特召开六国外长会议,会后六国在联合声明中宣布,基于相似的国家制度、共同的伊斯兰信仰,以及相近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六国一致同意组建合作委员会。此次会议之后,由六国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于2月24日在利雅得和3月4日在马斯喀特连续进行两次会晤,会晤的目的就是为筹建中的联合组织拟定宪章草案和有关章程,以提交给下一阶段的六国外长会议进行讨论。3月9日,六国外长会议在马斯喀特举行,会议通过了海合会基本组织结构以及宪章草案,并通过了合作委员会章程、最高理事会章程以及部长理事会章程,同时会议还提出4点建议,即每年5月和11月召开最高理事会会议、1981年5月26—27日在阿布扎比召开最高理事会第一次会议、1981年5月20日在阿布扎比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完成争端处理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原则上同意在科威特产生海合会首任秘书长。随后,5月23日六国外长在阿布扎比召开会议,通过了争端处理委员会章程,推选阿卜杜拉·毕沙拉(Abdallah Bishara)为海合会秘书长,并确定了即将召开的海合会峰会具体议程。[7]海合会成立之后,根据该组织宪章,最高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理事会每3个月定期举行一次例会,同时可根据成员国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此外秘书处下属的7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具体需要也会经常召开相关会议。由于六国之间的合作是多领域、多层面的多元交往,加之海湾地区以及六国自身事务千头万绪,因此及时沟通、频繁会晤成为必要,除宪章框架内规定的定期高层会议以外,在特定情况下,不定期或临时会议的召开已成为六国之间加强对话与沟通、解决共同问题的重要行为方式与规范。如两伊战争期间,为讨论日益紧张的地区安全问题,海合会六国除了举行例会以外,最高理事会也时常举行特别会议,例如1981年9月、1982年3月、1983年2月、1983年10月和1984年6月连续举行了多次会议。[8]会议的及时召开与高层之间的频繁沟通,客观上对地区事务以及海合会内部问题的有效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当然,频繁沟通的目的是通过充分的对话磋商寻求成员国共同的满意选择,但也造成时间与人力成本的大量耗费。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对话及时、沟通频繁的六国之间的交往规范使各国有机会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从而增进了六国高层的交流与接触,促进彼此了解的加深,有助于增进六国的集体认同和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