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三:以“差异化”为特征的外交合作规范
国际关系所涉及的外交互动会涉及各种不同的行为体,并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相互关系,如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同非国家行为体的关系,以及非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等,其中居主导地位的还是各主权国家政府的行为。[17]对于海湾六国而言,六国以海合会为合作平台在国际关系舞台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实施的外交政策或外交行为,就属于海合会这一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政治领域同其他行为体之间对外交往的范畴,但本部分内容关注的重点不是海湾六国同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外交关系,而是该国家集团内部在对外交往过程当中六国之间的合作模式与规范。
尽管国际互动包括诸多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但居首要和主导地位的还是国家层面的行为,而国家对外政策与行为的出发点则是国家利益,因此探讨海湾六国在对外关系方面的彼此间合作规范,首要的核心问题仍是在对外集体交往过程中海合会国际组织的权利同六个海湾主权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国际组织是以管理单个主权国家所不能及的公共问题为己任,它的存在本身反映主权妥协的事实……在许多特定的问题领域的声明、决策和立法上会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构成外在的规范限制”[18]。因此,以往那种绝对而又排他的国家主权已逐渐消失,并开始不同程度地让渡到国际组织当中。其次,主权国家仍是最主要的国际关系行为体,国际组织产生的前提就是国家,国际组织的活动必然受到国家主权制约,不可能超越主权国家之上,即便国家的作用与影响因超国家趋势而有所减弱,但“国家也找不到一种理想的形式来代替它”[19]。因此,国家主权至上始终是国际关系领域的核心原则。当集体认同与利益同国家认同和利益相一致,二者便可以互相支撑、彼此促进,但如果国家集团的共同权利和行为与个别国家的个体利益出现矛盾与错位,如何实现二者之间关系的优化与调适则是更值得考虑的现实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缘及时代背景,海合会成员国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对外交往方面的六国间合作规范,主要表现为以“差异化”为特征的务实合作原则。这种“差异化”特征可以理解为,由于海合会宪章并未对海湾六国外交事务的集体标准与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没有成立负责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因此这种对外集体交往的“非制度化”派生出六国对国际交往目标与战略的不清晰界定,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或集体需要自行解释其对外政策和目标,一方面客观上要求六国集体行为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是各国利益诉求的差异和对外交事务的理解程度不一,因而总体上一种努力达成共识的“求同”趋势中隐含着六国各自对外交往多样性的“存异”。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海湾六国集体对外交往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如在巴以问题方面,六国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立场,表现出对于巴勒斯坦问题的一贯支持。早在海合会成立之初,六国在海合会第一次首脑会议公报中明确表示出对于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支持和保证巴勒斯坦人民合法权利的愿望;1991年,海合会秘书长代表海湾六国亲自出席巴以问题马德里峰会;在对巴勒斯坦援助方面,海合会六国于2009年2月制定出“加沙重建计划”,并捐款16.5亿美元作为资金支持。对巴以问题表示关注与支持,一方面是来自阿拉伯民族主义与阿拉伯民族认同的需要,同时是为了扩大海合会六国在地区与民族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在此方面六国各自的出发点与集体政策是相一致的。又如,在2011年以来的中东变局中,海湾六国总体上对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共和制国家的政治变革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其重要意图在于通过此次政治危机颠覆阿拉伯共和制政权,确立海湾君主制国家在阿拉伯世界的领导权与话语权,因此海湾六国对此立场普遍予以赞同和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二)在保持差异的情况下达成妥协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立场的不同,六国在对外政策与行为上存在差异。出于当时历史背景或大局需要,六国在差异存在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折中立场,实现“求同”与“存异”之间的相对平衡。冷战时期,美苏超级大国一直试图伺机插手海湾地区安全事务实现其在该地区的战略部署,当时沙特、科威特、阿曼等海湾君主国家均与美国保持了不同层次的军事往来,其中阿曼由于其敏感的战略位置和特殊的安全需求在同英国保持牢固军事联系的同时努力寻求同美国建立饱受争议的更为紧密的战略关系,而与此同时科威特与苏联则建立并发展了长期外交往来,在各国外交立场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海湾六国作为国家集团总体上采取了理性和审慎的对外政策和姿态,即坚持中立原则,不同任何超级大国结盟,实现地区独立和抵御外来干涉。事实上海合会成立时六国一致推举首任秘书长由科威特人担任就是出于这一中立立场的考虑,因为在六国普遍向西方国家靠拢的情况下,科威特作为六国中唯一同苏联保持外交关系的国家,推选科威特籍人士担任首任海合会秘书长间接表达了六国试图以中立不结盟的姿态在两个超级大国之间保持距离与平衡。
(三)分歧导致六国集体外交难成合力
在对某些地区或国际事务的看法和理解上,立场、视角的不同或者各国国家利益缺少重合,使得海湾六国在对外交往方面有时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对六国对外集体政策与实践方面产生消极作用。如海湾危机爆发之前,六国一致认为地区外部威胁主要来自伊朗,并采取了基本一致的对伊朗政策,但经历了海湾危机的冲击之后,六国对于地区威胁的认知理解产生明显分歧,如科威特认为伊拉克是地区主要威胁,主张同伊朗发展外交关系,而阿联酋因为同伊朗的海湾三岛之争而将其视为主要威胁,阿曼和卡塔尔则认为地区外交事务中不能忽略与伊拉克的交往,沙特则主张伊朗、伊拉克两国都应被纳入地区外交与安全合作的框架当中,上述认知与判断上的分歧,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使海湾六国与两伊相关的外交合作方面难有建树。又如海湾关税同盟的建立使得海湾六国得以作为一个经济整体参与世界经济实体间的谈判,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与在世界舞台上的影响力,因此客观上要求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须保持一致立场和行为,维护其对外整体形象与凝聚力。但由于美国各个击破策略的实施,巴林于2004年9月单独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而阿联酋与卡塔尔也表现出类似意向,从而招致沙特强烈不满,由此表明六个主权国家专注个体利益所导致的离心力同样对海湾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一体化造成威胁。
由上可见,海湾六国之间外交事务方面以“差异化”为特征的合作规范实际上是海合会制度建构中外交方面“非制度化”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务实选择,其原则是“求同存异”,其核心仍是在可能兼顾海湾六国集体权利与认同的情况下维护六个主权国家的个体利益与认同,这一合作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促进六国对外交往方面的合作并进而提升其集体认同与相互信任,具有适合本地区自身特征的合理性,但当各国出于个体利益诉求在“存异”时不能做到“求同”,则往往对六国之间的集体内聚力与共有认同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