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六国非传统安全合作

一、海湾六国非传统 安全合作

为消除非传统安全威胁、实现国家稳定与社会发展,海湾六国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实施了一系列合作与应对措施。

(一)生态安全合作

在环境安全维护与资源保护方面,海合会六国开展了较为积极的合作,主要表现在:[36]

第一,立足于海湾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六国之间环境发展方面合作不足的现状,海合会最高理事会早在1985年11月于马斯喀特的第六届峰会上就制定出《保护环境总体政策与原则》文件,并以此作为海湾六国未来环境事务处理与战略制定的基本政策原则:成立并完善相关立法与协调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执行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监管工作;将环境规划工作纳入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行业规划当中并使之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各方面的环境意识,提高环保理念;等等。

第二,以上述政策原则为指导,海合会六国在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加强合作,在六国环境合作框架下制定出多个关涉共同生态利益的指导性制度准则,例如《环境保护总则》(1995年12月,马斯喀特)、《项目环境评估统一制度》(1995年12月,马斯喀特)、《自然环境保护与发展统一制度》(1997年12月,科威特城)、《放射性物质处理统一制度》(1997年12月,科威特城)、《垃圾废物管制统一制度》(1997年12月,科威特城)等十余部规章制度。

第三,为防御与应对各类环境与生态灾害和突发事件,2007年7月在吉达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六国一致同意成立“海合会国家灾害应对中心”,其宗旨是将该中心建设成为海合会六国应对灾害相关规划与决定的研究基地,对相关资料数据进行统计、搜集,对灾害进行评估,对潜在危险进行预测,等等。部长理事会决定该中心驻地为科威特,巴林负责领导管理

第四,海合会国家加强同与环保和自然资源维护相关的组织与机构的互动合作,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地区组织”“欧洲联盟”“联合会西亚地区环境项目地区办事处”“阿拉伯国家环境事务部长执行委员会”等。

在水资源安全方面,海合会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合作措施。例如六国共同制定了关于水资源领域统一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规划;拟订了海合会六国水资源共同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并拟将此文件作为六国规定性文件;在海水淡化领域进行专门合作研究,并将此作为满足海合会国家用水需求的战略选择;六国通过制定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工作;2007年在利雅得,海湾六国水利、电力合作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上,海合会六国水电部长共同制定出一项海合会国家应急共同指导性计划以应对水资源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

(二)人口安全合作

对于由大量外籍劳工涌入而出现的人口安全问题,海合会各国尽管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在该领域具有相似性与利益一致性,在肯定外籍劳工移民对海湾六国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外籍劳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普遍感到担忧,并通过相关措施力图将该问题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在微观或实践层面,海合会成员国将重点放在工作职位国有化方面,并制定实施多项国内劳动力取代外籍移民的项目计划;在宏观或制度层面,海湾六国各部长级委员会或共有的劳动委员会出台了多个有关决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海合会最高理事会于1994年11月在麦纳麦举行的第15次峰会上通过的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推动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机构、相关协会组织执行具体措施控制外籍劳工规模,并促使本国劳动力替代外籍移民。[37]又如1998年12月于阿布扎比举行的最高理事会第19次峰会上,海合会六国出台了《海合会国家人口战略总体性框架文件》;在1999年11月于利雅得举行的最高理事会第20次峰会上,海合会决定成立一个共同委员会以研究海合会六国外籍劳工以及国家人口配比问题,该委员会关于六国人口安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机制和一揽子执行措施;2000年12月,在麦纳麦的最高理事会第21次峰会上,海合会六国通过了该委员会提出的旨在解决人口安全问题的措施与建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在2009年2月于阿布扎比举行的“海湾人力资源发展会议”开幕式上,海湾国家一位政府官员明确表示,应当将目前的金融危机视为海合会国家的一次“历史机遇”,借此机会修正各国的经济政策、恢复劳动力市场平衡并解决各国由于外籍劳工存在而出现的问题。[38]

(三)经济安全合作

本书前面章节已经对海湾六国集体身份建构过程中经济合作进程进行了总结与回顾。早在1981年5月25日海合会成立之初,六个成员国就共同签署了《海合会国家经济一体化协议》,为六国经贸协同发展制定了框架,开始了经济一体化进程,在30余年的经济合作历程中取得了诸多成果,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2003年关税的统一、2008年海湾共同市场的启动以及向着货币统一目标的逐步迈进。实际上,如果从安全的视角进行解读,海合会六国在经济领域的统一与合作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经济安全维度上集体防御能力的构筑和集体安全的打造。当然,在具体的安全挑战方面,海合会六国通过具体的合作行为来规避经济领域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民生的繁荣与稳定。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海合会各成员国各自在国内层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的同时,继续保持并加大合作力度,通过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提升六国集体抵御经济安全威胁的能力,同时围绕经济一体化的核心目标继续迈进。如2010年12月6日,第31届海合会峰会发表《阿布扎比宣言》,强调必须实现经济一体化和多元化以及能源多样化,确保水资源安全与粮食安全;强调加快关税联盟机制,消除成员国之间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允许各国公司以对等条件在各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提出修正反倾销与反补贴共同法律;通过了2010—2025年海合会国家全面发展长远战略和统一统计的战略框架。[39]又如海湾央行官员于2011年11月底提出金融改革方案,以避免在欧元区的危机在海合会发生,根据方案要求,为确保货币政策的稳定,所有海合会成员国应承诺以下标准,即预算赤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3%,通胀率不超过5.1%,利率不超过2%,公共债务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60%。[40]

在长期困扰海合会各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方面,六国同样加大合作力度,以期确保这一关涉社稷民生的重大问题得以稳妥解决。(1)在海合会合作框架内,海湾六国十分重视共同农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1996年12月在多哈举行的第17届海合会首脑峰会上,六国联合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并于2004年对该政策进行了修改,通过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海合会六国希望在统一战略指导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利资源、提供自我粮食保障、增加农业生产和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共同农业发展项目,在此基础上实现海合会国家农业一体化。(2)加强相关领域的咨询与研究工作。2008年12月马斯喀特的海合会第29届峰会上,最高理事会决定委托咨询委员会对成员国粮食与水资源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在次年的第30届峰会上最高理事会对咨询委员会在该领域的意见表示认可;在此次峰会上,最高理事会还责成咨询委员会对海合会各国本土农业产值情况及其在国内GDP所占比重进行研究评估,以此为依据制定六国保护本土农业生产的总体框架,提升国内农业生产在国内GDP中的比重,进而改变各国粮食消费对外依赖严重的被动局面,提升海合会国家粮食安全水平。(3)加强农业合作领域的规章制定与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多部专门性规章制度或法规来框定六国在农业合作方面的共同行为规范,推动农业合作一体化健康发展,例如2004年制定的《化肥与耕地改良剂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出台的《种子与种苗管理办法》等等。[41](4)重视同其他相关机构的交往与合作,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与活动。例如自2004年起,海湾各国在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的带领下,积极参与“阿拉伯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2025)”的制定与实施,以期实现包括海湾六国在内的阿拉伯农业一体化。

(四)反恐安全合作

冷战后中东地区恐怖主义威胁日益严重,不仅对中东各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同时危及地区与全球的安全。在此背景下,海合会六国无法独善其身,在加强国内安全维护和措施保障的同时,积极参与到地区与国际层面的反恐安全合作当中去,力图在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营造稳定、安全的发展环境。

国际层面合作: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在阿拉伯国家意识到加强地区性反恐合作必要性的大背景下,1994年12月13日,第7届伊斯兰会议组织国家首脑会议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举行,会议把反恐问题作为优先议题,强调恐怖主义已成为伊斯兰国家走向未来的严峻挑战,并通过《反对国际恐怖主义行动准则》;1996年7月,包括沙特、阿联酋、卡塔尔和阿曼海合会四国在内的阿盟15个国家和地区在埃及开罗召开会议,强调恐怖主义同伊斯兰精神相抵触,并主张通过一系列措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打击;1998年4月22日,阿拉伯国家内政部长与司法部长联席会议召开,签订了《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为阿拉伯国家有效开展国家间反恐合作提供了制度性框架。[42]

地区层面合作:地区层面合作在这里主要指海湾六国在海合会框架内开展的地区层级的反恐安全合作,具体表现在:1990年11月,海合会国家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应对本地区的恐怖主义活动,会议要求加强海合会成员国情报机构之间的联系,通过密切合作加强安保措施。[43]1996年11月11日,海合会发表联合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公报。2005年5月,海合会六国部队与驻海湾美军在卡塔尔举行了以反恐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2005-迅猛之鹰”跨国多兵种合作演练,在提高联合军事实力的同时,加强联合打击跨地区国际恐怖主义势力。2005年12月,在海合会第26届首脑峰会上,海合会重申其一贯的坚定反恐立场和政策,并明确其对恐怖主义的概念理解,同时审查了海合会各国安全部门的工作情况。[44]此外,海湾六国还在金融领域采取一致行动,加强对跨国洗钱行为和资助恐怖活动的打击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