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尔、巴林领土争端评析:特征、意义与启示

三、卡塔尔、巴林领土争端评析:特征、意义与启示

作为验证海合会国家集体身份认同建构的典型个案,在了解了卡塔尔、巴林领土纷争的过程后,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困扰卡巴两国以及海合会多年的领土纠纷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解读,这将有助于我们更为客观和全面地认识该集体身份。

(一)卡巴领土之争的特征

1.海湾六国之间历时最长、解决难度最大的领土纷争

尽管我们认为卡巴纷争从1936年两国领土问题公开化至2001年争端正式解决共经历65年的漫长过程,事实上,如果追根溯源,两国的领土归属争议可以回溯到20世纪初甚至更早,同时该领土问题经历了英国殖民、民族国家独立以及海合会成立等多个发展时期,并且涉及英国政府协调、沙特方面斡旋、海合会调解、双边协商以及国际法院裁决等多种问题解决模式,因此说,在海湾六国之间的领土纠纷中,卡塔尔、巴林之间的领土问题是耗时最长、解决难度最大的国家间纠纷。

2.始终以和平方式作为问题解决的唯一方式

从1936年两国领土纷争正式公开化,双方除就争议地区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休外,对于问题如何解决自始至终一致保持着一种默契,即处理问题的模式不是要在武力与和平之间选择,而是通过何种和平方式推动问题的最终解决。从早期英国殖民政府的调和,到两国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后沙特作为第三方调解人进行斡旋,再到以海合会为沟通平台,沙特等成员国作为协调方进行斡旋,直至问题提交至海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双方始终保持着和平解决问题的愿望与预期,向着争议的最终化解目标进行尝试与实践。根据建构主义的原则,评判国家间实现集体身体认同构建的关键标准就是国家集团成员之间对于国家间关系的和平变化是否具有可靠预期。从这个角度来看,卡巴之争对于考察海合会国家集体身份的建构情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既然两国在纷争解决上始终保持着克制与和平预期,那么对于双方之间发生的数次程度不同的摩擦与冲突该作何理解呢?纵观两国的纠纷从开端到结束的过程不难发现,双方摩擦甚至冲突事件的发生均不是在视彼此为潜在威胁并进行“有组织的战争准备或大规模的暴力”[25],而是在双方矛盾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表明主权国家立场态度或发泄对于分歧争端不满的外交手段或姿态,或者是两国在特殊的地缘环境与时代背景下在处理矛盾的态度与方式上的过激反应,这与“安全困境”下的武力选择有着本质区别。以1991年两国之间的军事摩擦为例,由于巴林方面对于领土归属问题的强硬姿态,导致双方产生小规模冲突,两国关系一度紧张。事实上,这一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巴林方面对于卡塔尔单方面将领土问题议案提交至国际法院十分不满,更为深层的诱因是,冲突的时间刚好发生在海湾战争结束即科威特从伊拉克军事占领中解放不久,如前文所述,海湾战争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极大地强化和激发了阿拉伯各国特别是海湾六国的“国家利益为本”观念与“国土意识”,国家主权与领土边界概念明显增强,不仅阿拉伯民族主义与集体认同面临瓦解,在国家主义与国家认同面前,海湾六国之间的地区集体认同也同样受到削弱,卡巴两国1991年的矛盾升级正是在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正如建构主义者巴尼特所言,“通常来说,即使是具有相同认同和威胁定义的行为体,在关于如何实践认同的规范方面也可能爆发斗争”。[26]

3.阿拉伯国家中唯一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的领土纠纷

在阿拉伯世界,卡塔尔、巴林是唯一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并成功化解领土纷争的两个阿拉伯国家,这在海湾地区以及阿拉伯世界处理领土边界纠纷方面开创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先例。因为传统上,阿拉伯国家在纠纷处理方面往往回避求助于国际机构运用世界通行的国际法准则来解决问题,而是更倾向于借助没有利益牵涉的第三方尤其是其他阿拉伯国家或地区组织进行调解沟通来化解矛盾。

有研究显示,在20世纪下半叶,在以伊斯兰法为立法依据或法律制度受伊斯兰法影响的国家中,78%的国家在解决纠纷时会求助于具有伊斯兰背景的第三方进行协调斡旋,而充当调解人角色的往往是国家总统、国王,或者来自埃及、叙利亚、科威特、沙特、伊朗等国家的公使,或者是阿拉伯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以及海合会等地区性国际组织。而巴林、卡塔尔作为两个阿拉伯国家,能够突破阿拉伯的传统模式,运用国际法准则,经由国际法院裁决来处理双方之间的领土问题,这在阿拉伯地区迄今为止是绝无仅有的。这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在双方关于领土归属问题的立场上难以调和并且在阿拉伯传统的第三方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正是由于海湾六国间日益深化的集体观念与认同的作用,促使两国以克制与理性的态度和开拓性的意识,突破阿拉伯传统模式,借助世俗国际法准则来获得问题的最终解决。当然,这一模式的选择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过两国长期的沟通、磨合甚至摩擦和冲突后才最终达成一致。

(二)卡巴之争得以解决的意义

卡塔尔、巴林领土之争的最终解决,无论对于卡巴两国关系的良性发展还是海合会国家集体身份认同的建构与提升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1.有助于海湾六国“和平解决彼此间争端”行为规范的构建与完善

对于海合会而言,成员国之间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家间争端应作为共同体集体身份建构的基本规范与根本性原则。尽管卡塔尔、巴林之间就领土纷争导致的矛盾与摩擦并不意味着双方试图通过武力解决纷争,但“对抗”局面的出现势必会对海合会的稳定与凝聚产生不良影响。此外,尽管作为地区国际组织,海合会的运作原则应遵循国际政治领域通行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与争端”的原则规范,但由于海湾合作委员会组织制度与规范原则更多地倾向于经济合作与安全防御领域合作的规范制度的构建,因此六国在和平解决彼此间争端的行为规范的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卡塔尔、巴林领土争端的解决过程对于上述规范有着积极的推进与完善作用。如1982年在卡巴两国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受海合会委托,沙特在两国间积极斡旋,并制定出矛盾解决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双方保证增强法律意识,不改变现状,不再引起任何争端;在分歧争议状态下,不使用宣传工具攻击对方,直到矛盾最终解决;为了彻底解决问题,不拒绝任何协商方式。1986年,当两国间出现军事对峙局面时,以沙特为首的海合会成员国努力进行调停,并提出四点建议:冲突双方立即恢复到1982年4月26日之前的状态;双方保证友好协商解决冲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武力;成立军事监督委员会进行督促;从法律与历史的角度考虑两国的边界分歧。[27]上述原则与规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两国争端的和平解决,同时对于整个海合会阵营内部和平处理彼此间分歧与争端的良性规范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完善与塑造作用。

2.海合会组织成员国国家主权有限让渡的成功典范

国际政治领域中国际关系原则实际上是以国家主权的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国家之间关系的现实就是以主权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角度,主权问题始终都是一个核心问题。“一体化的每个进展,特别是质的跃进,都意味着国家职能与职权进一步向一体化组织的转移或让渡……而这种国家职能与职权的让渡必然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让渡或者说转移。”[28]对于海合会六个成员国来说,一体化进程同时意味着集体身份的建构过程,六个君主国国家职权与利益能否让渡与让渡程度直接影响到海合会国家集体认同的建构程度和稳定性。应当说,卡塔尔、巴林领土之争的最终解决,从地区国际组织成员国主权利益合理让渡的角度来说是具有典范作用的。在两国争端未获化解之前,双方争执与对抗局面的出现以及问题解决模式的纠缠不清,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海合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在组织框架当中以及存在集体认同的情况下集体利益与国家职权与利益让渡之间矛盾的具体写照。当双方选择遵照国际法进行裁决,本身就意味着争议双方向着主权国家职权与利益合理让渡迈出了重要一步。正如卡塔尔埃米尔哈马德在国际法院做出最后裁决后的电视讲话中所称:虽然接受这一裁决有些痛苦,但卡塔尔的牺牲不会一无所获。[29]并且对于海合会国家间领土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起到重要典范作用:2001年3月,在海牙国际法院宣布裁定结果后的第5天,卡塔尔同沙特两国外交大臣便在多哈签署了两国边界协定,划定了两国的陆地与海上边界线,从而结束了双方持续了45年的边界纠纷。

3.有利于海湾六国集体认同的构建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

首先,两国领土争议的解决为海湾六国联合自强的一体化进程顺利发展扫清了一个主要障碍。作为海合会成员国,卡塔尔与巴林理应按照海合会宪章宗旨和规划目标同其他四国在地区安全、经济发展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但由于双方领土纠纷的存在,造成两国在很多情况下未能积极参与事关海合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从而造成海合会一体化发展与提升进程中面临障碍与缺失。如巴林曾因为卡巴纠纷问题数次拒绝参加海合会内部峰会以及伊斯兰会议组织(OIC)的数次会议,包括1996年的海合会多哈峰会,以回应卡塔尔方面拒绝收回其单方面向国际法院递交的纠纷议案,2000年同样关于国际法院裁决的事宜巴林方面拒绝出席在多哈举行的伊斯兰会议组织会议。上述这些做法使诸多事关海湾六国安全与发展的重要事项的决定与实施被延迟或受到阻碍。两国领土问题的彻底解决无疑将使得上述障碍迎刃而解,六国之间的沟通与磋商渠道由此更加畅通。(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争端的解决为卡巴两国的多元合作提供契机,进而惠及海湾六国一体化发展。两国纷争的解决,在消除两国以及海合会阵营合作道路上的障碍的同时,也为卡巴两国深化多领域合作提供良机,进而对整个海合会阵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当历经多年的争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得以解决,卡塔尔与巴林两国立即寻求各种可行的途径修复双方关系和增进彼此合作。”[30]在领土问题获得最终裁决后不久,卡巴两国便签署了多项双方互赢的合作项目,包括巴林计划从卡塔尔北部地区进口大量天然气等大型合作项目,而且自2001年开始,卡巴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不断加强,甚至在2009年初两国宣布建造被称为“友谊之桥”的连接巴林、卡塔尔与沙特的水上通道的庞大计划。同时两国经贸合作的升温也促使海湾六国之间多个经济合作计划与项目的开启,促进了海湾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而有助于六国集体认同的进一步提升。

(三)卡巴之争的启示

虽然卡塔尔、巴林领土纷争最终获得彻底解决助推了两国关系良性发展,并将这种后续效应外溢到海湾六国之间的一体化合作进程,但从建构主义角度来看,该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仍然暴露出海合会六国集体身份建构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对于该共同体未来的深化合作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借鉴与启示意义。

1.启示一:海合会的组织制度与机制有待完善

针对海合会在处理卡塔尔、巴林领土纷争以及成员国之间其他类似纠纷中的表现,不少学者对于该组织的权威与效力提出质疑。事实上,作为地区性国际组织,海合会在成员国危机与分歧处理方面的表现尚有可圈可点之处。在现代国际政治中,由于国际危机的突发性与危险性,危机管理变得日益重要,对于危机与分歧控制与化解的水平也成为考察国际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国际危机管理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1)控制危机的范围。危机本身往往具有扩大冲突范围并导致危机升级的可能,因此控制危机主要包括降低冲突范围外因素介入程度和将危机限于当事国之间。(2)减弱对抗强度。对于处于对抗状态的当事国,为获取主导与优势地位,增加对抗强度容易成为危机的一种趋向进而导致危机升级,因此减弱对抗强度十分必要。(3)快速做出反应。[31]通过国际组织的快速反应与介入,能够尽量避免危机的发展与蔓延,这对于矛盾的化解同样重要。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合会在卡塔尔、巴林纷争过程中,总体上遵循了上述危机管理原则,避免了事态的发展,对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海合会的作用只是使双方在危机状态下实现理性与克制并握手言和,并未根本解决双方领土纠纷,但其在危机状况下的反应与控制的积极作用不可否定。

同时必须看到,在卡巴问题处理过程中,相关决议执行效果的缺失以及海合会对纠纷的彻底解决未能发挥关键作用,表明该组织在其制度与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首先是跟踪督办与强制执行机制的匮乏。海合会内部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部分政策与决议虽然获得通过,但实际执行缓慢或滞后;同时在决策制定之后,海合会缺乏相关的机构来负责该决议政策的督办与强制执行,其约束力几乎完全依赖成员国的自律或六国王室之间的传统交情来维持,[32]这显然不利于海合会的实际效力的发挥以及成员国内部问题的有效解决。如在1986年4月的边界摩擦冲突中,海合会委托沙特出面调解并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双方保证友好协商解决冲突,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武力”,同时两国也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卡巴争执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争议岛屿的现状。[33]但是在1991年的两国冲突事件中,卡塔尔方面将装有火箭的战舰开到争议岛屿的5.5海里处表示对巴林的抗议,巴林方面则用快艇向执行正常巡逻任务的卡塔尔快艇开火,尽管矛盾的发生有其特殊的原因与背景,但从协议的遵守与执行角度来看,这些行为都可被视为对“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武力”和“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争议岛屿现状”的违反与无视。

其次是海合会下属的纠纷处理机构难有作为。海合会宪章规定,海合会下设“处理纠纷机构”。在该机构的定位、职能与权限方面,第一,该机构不是常设机构,而是由首脑会议根据纠纷性质决定纠纷处理机构成员;第二,机构的职能是审议首脑会议交议的事件,包括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和有关基本章程解释与实施方面的分歧,并且只有首脑会议拥有交议权,当事国家无权直接提请处理;第三,尽管处理纠纷机构形式上类似一个国际法院,但实际上该机构并无决定权与判决权,而只是提出符合海合会宪章、国际法和伊斯兰法的建议或意见,其作用是在成员国产生纷争时作为咨询机构使首脑会议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综上可见,处理纠纷机构仅仅是纠纷处理时的咨询机构,由此可见,海合会实际上缺乏一个相对独立且与当事国没有利益纠葛的真正的第三方职能机构来发挥纠纷处理与解决的作用,而往往借助于某个成员国作为中间方进行调解,而海合会成员国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势必造成问题调解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同时,处理纠纷机构从组成到职能发挥,首脑会议对该机构始终有着重要影响,而由于海合会首脑决策机制的“全体一致原则”,使得该机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的成绩乏善可陈。

根据建构主义理论,国际制度和组织作为过程,直接或间接推动了国家间的信任和认同,其中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建立行为规范、监督机制和赏罚措施来增强成员间的信任,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倾向。[34]因此,海合会六国有必要进一步修正与完善组织制度与机制,进而强化六国之间的和平倾向,推动集体身份认同健康发展。

2.启示二:海合会框架内,沙特地区大国的角色定位值得思考

建构主义认为,在集体身份的形成过程中,那些实力强大、经济发达和政治有效的国家总是在扮演着力量核心的角色,凭借其权威吸引力,引领着其他国家纷纷加入由核心国家主导的共同体当中。[35]同时,中心的存在可以保证共同体成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向心力。

在海湾六国中,沙特阿拉伯具有无可替代的核心国家地位,它是六国当中领土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伊斯兰教两大圣地,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生产国,所以无论从硬实力还是软实力来说,其在海合会中的大国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海合会国家集体身份认同的形成与构建中,沙特的影响力尽管不容小觑,但距离实现建构主义所定义的共同体核心国家和权威吸引力的标准仍有较大差距。这在卡塔尔、巴林领土争端中有所体现:作为第三方调解人,沙特曾在卡塔尔、巴林的领土纠纷中积极进行斡旋协调,在危机的处理和对抗的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事关两国纠纷实质性解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说是失败的。按照建构主义理论,可以归结为两方面原因:

首先,要成为核心国家,除拥有超群的实力以外,还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要实现权威国家的合法性,沙特的条件是不足的。例如在卡巴之争的解决过程中,两国后期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即卡塔尔方面倾向于将纠纷提请国际法院进行裁决,而巴林则更主张以沙特为主的海合会内部第三方调解。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原因背景:一方面,卡塔尔同沙特之间也存在着领土纠纷,并且因此两国间的关系紧张局面时有发生,如1992年9月卡沙两国曾在多哈东南部的一个边境哨所发生冲突,经埃及调解双方矛盾有所缓和但并未彻底了结,随后几年两国的领土纷争没有实质性改善,直到1997年才有所松动,2001年3月随着卡巴之争的彻底解决,卡塔尔、沙特最终签署边界协定,结束了持续35年的边界纷争。除领土纠纷外,卡沙不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作风独立、特色鲜明的卡塔尔哈马德政府不满沙特的傲慢做派,因此上台执政以来双方摩擦不断。另一方面,相对于卡沙之间的长期不和,巴林同沙特却一直保持着良好关系。出于地理位置和人口构成上的原因,巴林经济上对沙特依赖很深,同时在安全事务上也和沙特保持密切往来,并与沙特签订了双边防务协定,巴林方面还将这一共同防务协定视为其防务政策的支柱。[36]作为第三方的沙特同两个当事国之间有利益瓜葛,使得两国对于采取何种纠纷解决模式难以达成共识,巴林倾向于第三方协调,而卡塔尔出于对沙特公正性的担忧则选择国际仲裁,这不仅影响了卡巴纷争的顺利解决,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不利于沙特成为公认核心国家的合法性的打造。

其次,共同体内强大的中心国家的存在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典范与榜样,为共同体其他国家提供社会化学习的机会。这种社会化学习过程也意味着共同体意识和共同身份的培育,但安全共同体理论的倡导者多伊奇也指出了一种看似矛盾的可能,即为防止某个成员国比其他成员国强大得多,维持一种区域内的平衡也是必要的,因为在力量失衡情况下,强大的成员国可能会忽视或无视其他小国的信息与需要,从而阻碍甚至破坏一体化以及共同体的打造。[37]这种对于强国过度崛起而导致共同体力量失衡的担心在海合会小国当中普遍存在。应当说,卡塔尔在卡巴纷争的解决中对沙特方面心存疑虑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作为小国对大国强势的警惕与担忧,海合会各成员小国对该阵营内部力量失衡的担忧主要集中在提防沙特这个海合会超级成员会控制这个合作组织,操纵其他弱势成员国放弃其独立的政策与战略,从而在各自国家利益方面丧失主动权与话语权。正如美国学者威尔森和格拉哈在其著作《沙特阿拉伯:正在来临的风暴》中指出沙特在后冷战时期对外政策和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称雄阿拉伯半岛,充当阿拉伯和伊斯兰世界的领导[38]如果海合会其他成员认可美国学者这一论点,那么这些国家对沙特崛起的担忧与谨慎便不足为奇了,显然这不仅不会形成共同体内其他成员对于沙特作为权威核心的向心力,相反会对海合会国家共同身份的建构产生削弱作用。因此如何实现沙特作为海合会组织内部大国的合法性与准确定位,并保持该组织内部力量的均衡,对于海合会六国间关系的稳定和六国集体身份的打造与维护十分重要,值得各方予以重视。

3.启示三:作为地区国家集团,海合会成员国国家认同与六国集体认同的调适关系不容忽视

前文已经谈到,海合会国家一体化的过程也是成员国集体认同与各国国家认同相互调适、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由于海湾六国地区层面的集体认同形成进程影响了六国民族国家的认同,六个成员国对于集体认同的形成难免会形成程度不一的“适应性压力”。这里不妨借用西方学者提出的“相容性”概念[39]加以说明。原则上,适应性压力的程度决定了成员国国家认同为适应集体认同而不得不进行调节与改变的范围。国家集团集体认同与民族国家认同的相容性越低,适应性压力越大;反之,相容性越高,适应性压力则越小。

具体到卡塔尔与巴林的领土纷争,自纠纷开始到最终解决,两国始终遵循和平处理争端的主导原则,寻求双方一致认可的问题解决方式,这可以理解为两国在海湾六国集体认同形成并不断深化的前提下国家认同努力适应集体认同的表现。但同时,由于双方在争议地区归属问题上互不相让且通过双边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达成谅解的余地不大,若出于大局考虑而达成一致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要做出重大妥协与让步,这就表明在领土归属问题上,两个主权国家自身利益与认同对海合会集体认同的适应性存在较大压力,两者相容性较低,若当事国出于国家利益与认同的考虑不愿放弃部分利益来提高对集体认同的相容性,则容易超越集体认同的合理限度在两国之间造成对抗和危机,如1986年、1991年卡巴之间较为严重的摩擦纷争,便是两国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各自立场,在特殊的背景条件下的过激反应,尽管最终危机趋于缓和并得到化解,但对于两国争议的解决以及海合会内聚力的保持无疑会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说,通过卡巴之争应当认识到,维护集体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协调与平衡,在尊重与认可主权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了解国家认同与集体认同相容度的重要性,对于海合会六国集体身份的缔造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