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二:以多边联合防务为主的安全合作规范
海湾六国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可以理解为六国区域内的地区化进程,而地区主义可以定义为某个地区内对多边主义的实践。“多边”术语的定义意味着合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海湾六国的合作关系即是一种多边主义形式的合作互动关系。具体到安全层面,无论大国还是小国,多边主义都是一个相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9]因为多边主义能够提供一种各国平等交往与受益的条件,可以避免或降低霸权国家或少数强国所主导的机制的影响,因而成为稳定国际秩序、实现安全目标的重要工具。
具体到海湾地区,由于海湾六国同伊朗、伊拉克之间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地区化合作关系,因此对于海湾六国而言,多边主义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六国通过彼此间多边联合防务实现对外防御和国家安全,这也是海湾六国在安全领域合作规范的主要表现。这一合作行为规范的形成一方面由于上述多边主义合作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由六国共同面对的地区与国际安全形势所决定的,尤其是来自伊朗和伊拉克不同时期不同程度的地缘安全威胁,如早期萨达姆政权妄图称霸阿拉伯世界、伊朗政权的输出革命以及两伊战争的爆发,这都对海湾君主政权带来强烈冲击并引起海湾六国的警惕与恐慌,加之海湾君主国家个体军事实力同两伊军力的巨大反差,客观上也要求六国必须通过多边联合防御的集体力量合力打造安全生存空间。
事实上,早在海合会成立前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海湾六国就已开始双边或多边安全合作的尝试。1961年和1963年,当科威特面临来自伊拉克的威胁时,沙特曾为其提供武力防卫;在阿曼镇压佐法尔叛乱时,沙特和阿联酋曾提供支援助其平息叛乱;20世纪70年代初期,海湾六国同伊朗和伊拉克曾共同探讨签署一项安全协定的议题,旨在面对外部威胁时采取集体防御措施,同时试图将海湾地区建成和平区域。[10]由于海湾君主国对两伊的威胁心存疑虑加上两伊战争的爆发,“海湾八国”共同安全构想不了了之。海合会成立后,由于安全问题本身就是该组织得以成立的最大推动力,因此事关安全尤其是六国多边安全合作的议题自然成为海合会六国最为关注的重大实质性问题之一,并由此展开长达30余年的多边安全防御合作,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成果就是海湾六国共同铸就联合部队——“半岛盾牌”。1984年,海合会第5次首脑峰会决定成立海合会联合军事指挥部,随后六国防长一致决定成立一支名为“半岛盾牌”的联合部队,该部队由沙特一个步兵旅和一个各成员国出兵组成的混编旅组成,部队一部分驻扎在沙特境内,其余分散在各成员国,必要时紧急集中。海湾战争期间,“半岛盾牌”联合部队作为辅助力量参加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为打败伊拉克军队做出了一定努力和贡献。1992年,海合会高级安全委员会成立,通过该机构,六国就军事安全一体化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防空预警系统一体化,“半岛盾牌”部队开始与成员国军队开展经常性的联合军事演习。1994年,当伊拉克军队兵临沙特边境时,“半岛盾牌”部队前往当地与伊军对峙,同年海合会决定提升“半岛盾牌”规模与作战能力。2000年,海合会首脑峰会签署联合防御协定,决定在沙特境内建立“半岛盾牌”永久性军营,并确立海合会防务委员会每年例会机制。2002年,海合会第21次防长会议宣告成立“海合会联合防御委员会”,负责应对海湾地区任何紧急情况。联合防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海合会六国多边防御合作步入新阶段。
随着海合会的成立,海湾六国间合力逐渐增强,并作为地区主要战略力量与两伊之间形成海湾三角关系格局,但即便如此,海湾三角关系之间的实力对比并不完全均衡,而是呈现一种“非等边三角形”[11]的关系,尽管三者之间保持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制衡关系,但总体而言,即使海湾六国斥巨资充实自身军事装备,但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六国在联合自强的情况下仍缺乏应有的综合实力,无法掣肘三角关系中的另外两方或两方中任何一方,以至于海湾六国元首对自身的防务合作能力提出质疑,如阿曼苏丹卡布斯在1983年10月的首次联合军演后指出:“坦率地说,我们并未取得所需要的足以抗衡另一方势力的军事实力……我们尚未拥有一支可以保卫海湾安全的部队。”[12]在数年后的海湾战争期间,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基本改观,尽管“半岛盾牌”部队参与了对伊拉克的作战行动,但整个部队并不是以“半岛盾牌”的集体面目出现的,而是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散到美英等参战国或沙特特遣部队参战,同时总体上并未对解放科威特发挥实质性作用,从而暴露出海合会集体防卫力量在面对强敌时软弱、有限的军事回应能力。2001年的马斯喀特峰会上,时任沙特王储阿卜杜拉曾尖锐地指出,“我们尚未建立一支可以威慑敌人和支援朋友的联合军事力量……”[13]以至于有学者用“象征性”[14]来形容六国多边军事安全合作的地位和性质。对于“象征性”这一表述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褒贬兼有的中性评价,一方面意味着海湾六国集体军事安全实力的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则可以解读为六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集体军事行为客观上发挥着对于地区另外两大战略势力的警示与威慑作用,在举行的数次多边联合军事演习中,六国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对军事合作行动不遗余力地加以宣传,其目的就是通过在地区与国际层面充分展示其作为整体战略力量的形象,稳固其在地区安全格局中的地位与影响。
客观来说,无论海湾六国多边主义的联合防务合作的成绩如何,防务安全合作规范本身对于密切六国之间的交流与接触,内化规范所蕴含的集体观念与意识,深化彼此间的集体认同都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不能否认,六国安全合作规范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与问题:(1)如果说海合会宪章中缺乏对于安全合作与一体化的制度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规范中安全合作的一个重大不足则在于六国对于彼此之间矛盾关系处理与危机冲突解决方面制度与规范的薄弱与缺失。“建立海湾合作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对付外来威胁,因此,海湾合作委员会忽略了成员国之间内部关系的调整。这种反差表明,在一体化进程中,文化和政治的同质性并不一定比异质性优越,关键是要建立行为规范和冲突管理机制。”[15](2)美伊战争结束以来,随着伊拉克国力的减弱以及伊朗政权务实性的增强,海湾地区三足鼎立的格局越来越有利于海合会国家。尽管伊朗核问题仍不时成为笼罩海湾地区安全环境的阴云,但较先前的地区安全形势而言,海湾六国的军事安全合作动力有所减弱,这对于六国安全合作的未来走向难免产生消极影响。(3)“在一个有效的集体安全体系中,安全问题不再是单个国家所考虑的、由军备和其他国力要素支配的问题。”[16]一方面海合会内部军事安全合作存在着指挥能力与协同能力不足与集体安全实际效力缺失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六个成员国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对外军火采购方面,这无疑暴露出六国之间在安全合作领域彼此间信心的不足和信任的缺乏,这对于以相互信任为重要依托的海合会集体身份的打造势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