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部:县级兵役机关
人民武装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人民武装部又是本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和治安执勤任务;负责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安置、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登记、烈军属优抚工作;组织和领导人民防空;拟制动员计划,做好动员准备工作;战时负责实施兵员动员,带领民兵参军参战,保卫后方,组织支前。为加强领导,方便工作,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人民武装部设党的委员会,党委书记通常由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的部长或政治委员参加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军分区(警备区)党的委员会工作。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解放区的县、区建有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统一领导和管理民兵工作,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打好基础,自1950年6月起,从中央军委至各区,曾设立人民武装部。后几经易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武装部分别改称动员部、处、科。1954年6月至1958年4月,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人民武装部一度改称兵役局。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等也设立人民武装部,属地方建制,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6年起,全国大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仍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武装工作专业符号。1996年4月起,重新划归军队系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