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军服有严格规定:现役和退役各有章法
军服除了御寒暑、利征战等实用价值以外,还有肃军容、壮军威的观瞻功效,因而军人的着装各国军队都有严格的统一规定。首先是非军人不得着军服。中国早在明朝颁布的骑士服制令中就规定:“不应服而服者,罪之。”美国《军事法卷》专门有一章对军人着装作了六条二十余款规定,第一条就是“禁止非军人着军服”。《苏军内务条令》和其他国家军队的有关条令条例,都对军人的着装做有具体的规定。但各国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经济发展情况等不同,对军人着装的规定有所不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军容严整。”这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穿着军服的总要求。具体规定是:着军服时,要佩戴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扣好衣扣、领扣和系好领带,内衣不得外露,不得挽袖、卷裤腿,不要披衣、敞怀;着军服要按规定配套,不得将不同季节、不同时机穿着的服装混穿,更不允许军服与便服混穿,或者在军服外面套上民用羽绒服、皮夹克、风衣等便服;着军服要保持衣着整洁,不能有碍观瞻,不得与军容风纪的要求相违背。同时,还对军人着便服的时机和场合做了规定,同样也必须注意形象端庄和衣着的整洁。
许多国家军队对军人着装问题看得很重。如美国陆军就认为个人的着装和仪表,是体现军队纪律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军官不做出表率,他的士兵就不可能具有整洁而端庄的外表,而这正是树立高效武装力量的自豪感和整体精神的重要因素。什么场合穿什么军服,也有明文规定。如作训服只限在执行任务时穿着,除从个人住所到工作地点的途中外,不应在军营以外穿着。再如陆军黑色宴会服和晚礼服,只能在晚间穿着出席一般的或官方的正式社交活动。还专门明确了军服上的一些配用品,如军衔和军兵种符号如何佩戴,勋章、服役奖章和徽章,穿着哪几类军服时才可以佩戴,佩戴的位置和先后顺序如何,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许多国家都规定,在穿着军服时,其衣袋中携带的物品不得外露,也不应因物品太多以致使衣袋隆起。着军装必须扣上扣子、拉好拉链或按好按扣;金属附件要擦拭光亮,不得有毛刺和锈蚀;奖章、勋章和勋表必须保持清洁完好;皮鞋必须打油擦亮;男军官穿长袖衫时必须打领带;女军官穿长袖衫时必须戴领结;着制服和工作服时,不允许佩戴时髦的装饰品、流行的徽章以及私人护身符或避邪物;宗教用品和珠宝饰物只能佩戴于衣内,不得外露,等等。
军队除了对现役军人的着装有规定外,对退役军人着装也有规定。不少国家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这是因为,着军服不仅是军人仪表和军威的外在标志,同时也是一种政治权利的内在体现。因此,军服就不光是现役人员的装备,而且也是授予某些退役人员的荣誉标志。早在中国的汉代,就把文武官员的官服视为“报功彰德,尊仁尚贤”的象征,严格规定“非其人不得服其服”,而对于功成身退、挂冠归里的有功之臣,却可以“赐以衣冠”,以示优崇。宋代对退休文武官员,有“加赐章服”的奖赏,明代建有文臣武将的“冠带致仕”制度。鉴于军(官)服特有的这种政治功能,当代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加以运用,旨在增强人们的国防意识,激发公民献身国防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https://www.daowen.com)
世界上对非现役军人着军服的规定,最明确、最具体的当数美国。《美国法典·军事法卷》第七百七十二条,用10款的篇幅书写了“非现役军人着军服的规定”。该法律条文规定,“陆军、海军、空军或海军陆战队的退休军官可以佩戴军衔和着戴其退役级别的军服”;“从陆军、海军、空军或海军陆战队光荣退伍的人员,可以在退伍后3个月内从退伍地点返家的路途上着军服”;“曾经在战争时期在陆军、海军、空军或海军陆战队光荣服役的非现役人员,可以佩戴军衔”,“着其在那次战争中拥有的最高级别的军服”;“扮演陆军、海军、空军或海军陆战队的成员的戏剧或电影演员,可以着该军种的军服,如果这种表现无损于该军种形象”;“退伍军人署所管理的退伍军人之家的军官或定居者,可以按照有关军种部长所规定的规章着军服”。美国对非现役军人着军服的场合,规定是:“由绝大部分或全部都是武装部队光荣退役的老兵或后备役人员参加的军事聚会、军事游行、军人婚礼或葬礼、纪念活动以及针对军事目的而设立的各种组织的会议或集会,等等。”在这类场合允许穿军装的时间,也包括“往返庆典的途中”。假如退役人员获得过勋章,着军服的权利还要大,即除了明文规定的几种场合,如商务、民事活动,未经官方批准的游行、集会、公开演说,有损军队声誉等活动以外,任何时候都可以着军服。退役人员所着军服式样,可以是着本人服役时所有军种和所授军衔的军服,也可以是着现行的相应军官军服,但二者不能混穿。
其他国家虽不像美国这样规定具体,但有的国家也通过立法对退役军人着军服的权限进行规范。如20世纪70年代修订的《苏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将官和在苏军圆满服役25年以上的其他军官,或服役不满25年但获得过苏联英雄称号的军官,退役后在参观部队演习、校阅、体育活动,参加军事学术会议、节日集会和阅兵等活动场合,可以着军服。印度、巴基斯坦、波兰、匈牙利等国规定,高级军官退役后可着军服出席国庆节、建军节等庆典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役军官能否着军服,目前尚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曾规定,“军衔是军人的终身荣誉”,1956年,国防部据此发文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的时候,可以带走已经发给他的军服、礼服和肩章符号,留作纪念。逢重大节日可以穿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保留军衔,意味着对拥有军衔称号的退役人员着军服权的肯定,因为佩戴军衔符号的军服,是军衔的唯一荣誉标志,如果不赋予退役军官在一定场合的着军服权,保留军衔的法律条文,就成了一句空话,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