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转、降、夺、消:军衔的五种变迁形式
“生命在于运动”,运动是物质的存在形式和固有属性。军衔制度也是这样,它之所以在世界上相沿几百年长盛不衰,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同它内在的生机与活力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分不开的。作为等级制度的军衔,它的生机与活力,完全依靠自身有序的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来维持。军衔的这种运动规律,决定了每个军人的军衔称号,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授予了个人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那么怎么变化呢?
第一是向上的变化——晋升。就是军衔晋升,即提高军人军衔的等级,这是好事,不过你不勤奋努力,光躺在荣誉上睡大觉也是晋升不了的。“晋”字在古汉语里是“进”的意思,故升到较高层次称为晋级。各国对军衔晋级的内容规范,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晋级的期限规定,二是晋级的条件规定,三是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晋级期限,将官一般不作具体要求,校官和尉官晋级各国都有衔龄的要求,但期限长短很不一致。如少尉晋中尉的期限,短的规定1年,长的规定3年,一年半、两年的都有;再如上尉晋少校,短的规定4年,长的规定7年,5年、6年的都有。晋升年限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有的只是对衔龄的“下限”要求,即不满规定的晋升年限不得晋升,当期满后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晋升的,仍可在原来的衔位上继续服役,如日本的少尉有的可以服役至53岁退休;而有的国家规定的晋升年限,则既是对衔龄的“下限”要求,同时也兼有“上限”的作用,如美军规定,军官的正式军衔必须是满晋升期限后才能提请“晋升委员会”审议晋升,但经两次审议仍未能获得多数票通过时,即应在30天内强制退役。军衔晋级的条件,各国基本上是两条,一是本人军衔没有达到其所任职务的最高编制军衔,二是具有良好的鉴定。军衔晋升的批准权限,多数国家与军衔授予的权限相同,少数国家略宽于授衔权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行条例规定,平时军衔晋级期限,少尉晋中尉,大学专科毕业的为两年,其他3年;中尉至上校的军衔晋级,每级都是4年;大校至中将的军衔晋级为选升,无年限要求。战时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可以缩短。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最低编制军衔的,在作战或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升。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够晋级条件的,得延期晋级或退出现役。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的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即正师职以上军官军衔晋级,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副师、正团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大军区级首长批准;副团、正营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军一级首长批准;副营职以下军官军衔晋级,由师级首长批准。但副师职军官晋大校,得由中央军委主席批准;副营职军官晋少校,得由军一级首长批准。
军衔晋级,是军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军衔制度生命力之所在。因此各国都通过立法,对军衔晋级的各项内容做出明确规范,使军人的这一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第二是横向上的变化——转改。就是根据工作性质的改变,军衔类别可以转换和改变。军衔在纵向上的区别称为等级,在横向上的区别称为类别。军衔等级的改变,向上称晋级,向下称降级,军衔类别的改变,人们习惯上称为转改。军衔类别的转改,同军衔晋级降级一样,都得经有权批准其军衔称号的首长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办法是将其军衔等级(如上校)前表示军衔类别的定语加以改变,如现役军官转服预备役后,即在其军衔前冠“预备役”三字,退役后则冠“退役”二字,称“预备役大校”“退役少将”等。指挥军官军衔与专业技术军官军衔互改,海军与空军军官军衔互改,都以同样方法处理。军衔类别的转改,俗称“改衔”。改衔,同授衔、晋衔、降衔和剥夺军衔最本质的一项区别,是利益关系上的差异,改衔只是关系到军人所从事的工作业务性质的改变,政治荣誉和物质待遇并不发生变化,而授衔、晋衔、降衔和剥夺军衔,却会引起个人利益的变化。军衔转改在手续上,同授衔也不相同,授衔是由无军衔到获得军衔,所以需要举行比较隆重的授衔仪式,改衔由于是在既有的军衔等级前改变一个修饰词,故无须重新授予,一般也不举行什么仪式。
第三是向下的变化——降级。降低军人军衔的等级,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是一种行政处分。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国外许多国家也都遵循“不犯错误军衔不予降低”的原则(临时军衔除外)。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降低军衔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军官因不胜任现职,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编制军衔的,应当将其军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的编制军衔,这种调整式的军衔降级,不算处分;另一种是军人因违反军纪,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军衔降级处分,但这种处分不适用于少尉军衔。军衔降级后,其本级衔龄从降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果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以缩短。
第四是军衔被吊销——剥夺。198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四条,为军官和士兵军衔被剥夺的规范条款。2000年11月28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对剥夺军衔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关于对剥夺军衔条件的规定。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的,不剥夺其军衔。
关于对剥夺军衔后重新授衔的规定。被依法判处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部队服役并授予军衔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https://www.daowen.com)

军事法院审判案件
关于缓刑犯罪军人政治待遇的规定。军人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以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帽徽。缓刑考验期限不得作为军衔晋级的期限计算。
关于不剥夺军衔者可受降衔处分的规定。未被依法判处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
关于军人被逮捕时军衔标志处理的规定。经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军人,逮捕时应摘去本人佩戴的军衔肩章、符号、帽徽,由执行逮捕的机关暂时收存;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人发还其军衔肩章、符号、帽徽。
关于剥夺军衔判决书副本备案的规定。被依法判处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原是军官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将判决书副本交其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备案;原是士兵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将判决书副本交其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未剥夺军衔服刑人员肩章等物处理的规定。被依法判处刑罚而未剥夺军衔的军人,服刑期间停止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帽徽,其军衔肩章、符号、帽徽由执行机关保存。服刑期满后,原是军官的,由执行机关将本人及其军衔肩章、符号、帽徽交其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处理;原是士兵的,交其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关于本规定适应范围的规定。本规定还适应于:军队司法机关管辖的退役军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剥夺犯罪分子军衔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判决剥夺犯罪分子警衔的。
第五是使军衔失效——取消。取消也是使原有军衔失效的一种措施。取消军衔,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后新规定的一项制度,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没有这项规定。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被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被开除军籍的军官,都应取消其军衔。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应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和剥夺军衔,都是使军人原有的军衔失效,但取消军衔是对因犯错误受行政处分人员的一项附加的处理措施,剥夺军衔则是对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的一项附加的处罚措施,二者有轻重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