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舰船:武器装备中的“特权”阶层
军舰的特殊权利不是自己随随便便规定的,而是国际法赋予的。军舰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不受司法管辖的豁免权;不可侵犯权;特殊优惠权等。另外军舰还有登临权、紧追权、拿捕权、自卫权、紧急避难权等。
当然要想拥有这样的权利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并正在服现役;具有辨别国籍的外部标志;有国家政府正式委任的军官指挥;舰员受到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约束。这样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军舰,才能享受以上权利。而新造的舰艇如果没有正式服役,不能认为它是国际法中所说的军舰,也就不享有军舰的特权。同样,已经退役或被舰员放弃和叛变的军舰,也不再是真正的军舰了,它也失去了任何特权。
军舰所享有特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豁免权——军舰具有国家的属性。军舰在公海上航行,挂着本国的国旗,代表本国的利益,被视为船旗国的活动的“领土”,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的豁免权,它只服从船员旗国的管辖,其他国家无权对它提出司法管辖的要求,更不能在军舰上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外国人未经舰长同意不得随意登舰;外国当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军舰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不得实施警察或法院性质的行为;外国军舰不得在公海上对别国军舰进行追逐、登临检查和扣押;等等。经港口国批准进入该国领海的军舰,即使在该国领水和港口内,仍然享有豁免权。
登临权——是军舰对商船行驶的一种权利。即当军舰有充分理由认为商船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犯国际法行为时,有权登上商船进行检查。但军舰只可以在本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行驶这种权利,在外国领海无权登临检查。如果登临检查后,证明被临检的船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那么军舰所属国应对被检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给予赔偿。
紧追权——紧追权是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逃逸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它往往通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来实现。紧追是登临的前提。军舰对违法商船发出停车命令遭到拒绝后,必须对其实施紧追,追上后再实施登临检查。(https://www.daowen.com)
拿捕权——军舰的拿捕权是指军舰对某些犯有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船舶可以实施拿捕的权利。每一个国家的军舰都有权拿捕未经授权而悬挂该国旗帜的任何外国的船舶,并把它带到军舰所属国的港口,予以查处。
自卫权——军舰自卫权是国家自卫权在海上的体现。军舰自卫权的对象是严重违法的任何外国舰船。军舰行使自卫权既可以在本国领海,也可以在公海。
紧急避难权——军舰如在海上遇到台风、大雾、海流等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威胁,无法继续航行;发生破损、重大事故而航行困难;缺乏燃料、食品以及出现危重伤病员无法医治和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有权在没有得到有关国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港口避难。军舰在行使紧急避难时,应尊重港口所属国关于港湾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该国的风俗习惯,不得做有损害该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任何行为,并应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因得到救助(如停靠、加油、加冰、加水等)应付的各种费用。避难理由一旦消失,军舰应立即离开避难港湾。
此外,军舰对海盗还有惩罚权。

潜艇在军港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