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
这是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及其相当干部。对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根据功绩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级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解放勋章图案外形为钝角五角形,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天安门,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