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军衔:我军历史上有过多次规范
士官是一些国家军衔体系中低于军官、高于军士的军衔称号,只在少数国家设置,如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些国家称军士为士官,有的称“非委任军官”,名称不一,但其地位大同小异,都是居于军官、军士之间的一个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始设此衔,是士兵军衔中最高的一级衔称。
士官中的军士长是一些国家士官或军士军衔中的最高等级称号。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匈牙利及卢森堡、秘鲁、智利、委内瑞拉等许多国家设有此衔,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的军士长包括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三级军士长,另外在军种部、军队院校和各级部队,还设有总军士长,是各该单位士兵的总头目,地位颇高。
解放军首次设置士官军衔,是1988年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到目前为止,士官军衔已作过三次修订,先后规范过四个“版本”。
第一次规范。1988年颁布的《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官军衔包括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种军衔。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军衔,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衔的授予和晋升,由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次规范。1993年4月,在修订的《士兵服役条例》中,将军士长军衔划分为四个级别,即: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5年。专业军士区分为: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专业军士军衔实行按期晋升制度,一级晋二级、二级晋三级的期限各为4年,三级晋四级的期限为5年。
第三次规范。1999年修订的《士兵服役条例》中,取消了军士长的称谓。将士官军衔划分为三等六级:
高级士官,包括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包括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士官军衔的授予和晋升程序是: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四次规范。2009年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中,将士官的军衔等级增加为七级,由低至高的军衔等级称谓是: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改革后士官军衔的套改授予条件是,以2009年12月1日为准,按服现役的年限计算:
满3年不满5年的,授予下士军衔;
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中士军衔;
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军衔;
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
满17年不满20年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
满20年不满24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
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