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因为授衔第一次“让女兵走开”
有位军事家说过:“战争从未让女兵走开,现代战争越来越多地给予女兵青睐与微笑。”中国人民解放军从建军开始,到1952年3月全军建立等级制度,在任职使用和评定级别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全军十几万名女性军人中,有5万多人被评定为副排级以上干部级别。但是,在解放军准备实施军衔制度的时候,便逐渐出现了“让女兵走开”的局面。1955年全军军事行政和技术干部中,女性授予准尉以上军衔者只有寥寥4665名,占当时准尉以上该类授衔人数的0.817%。这4000多名女性军衔中包括:校官43名(大校1名,上校1名,中校7名,少校34名);尉官3874名(大尉143名,上尉283名,中尉797名,少尉2651名);准尉748名。(李贞是政治军官不在统计数内)
为什么女性授衔比例不足1%呢?这要从“让女兵走开”的政策上寻找原因。1955年1月,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用十分强硬、没有任何可以商量余地的语气,甚至不顾内容的前后重复而反复强调的笔法,硬性规定了妇女工作人员“脱军装”和“不授衔”的问题。其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作战部队除医务人员外,其他岗位一个妇女都不能留用。《决定》规定:“军、师及以下机关、部队,除师属卫生营外,不论何种职务,一律不得留用妇女工作人员。”
二是省军区系统和后方机关的妇女一般改为职员。《决定》规定“省军区及其以上的机关和后方机关,只在下列各种职务内可酌情留用妇女工作人员”,但“一般应作为工薪制职员”:
1.医院和卫生机关的医务人员;
2.各军事、技术、业务学校的专科教授、教员;
3.各技术部门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员;
4.文工团的演员,广播收音员,翻译,专业性的会计,统计、绘图、测绘人员,文件掌理员及档案、图书、文印、打字人员。(https://www.daowen.com)
三是留用的妇女干部中只有五种职务可以授衔。《决定》对留用妇女干部中的授衔问题,做了这样的规定:“只对担任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助理军医或工程师、技师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在实行军衔制时,可授予军衔。”
四是对五类妇女工作人员规定了严厉的处理办法。《决定》规定:
1.除师属卫生营外的军、师及其以下的机关部队中,“不论担任何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应一律调离部队,分别按转业或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6月底以前处理完毕”,“期限满后未处理完者停发薪金”。
2.在省军区及其以上和后方机关担任上述职务,“因工作需要不能调离者,应一律改为工薪制职员,其工薪标准另行规定”。
3.未担任编制内职务或因病休养的女同志,“均应做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3月底以前处理完毕”。
4.虽担任编制内职务但不在上述任职规定范围内工作的女同志,“均应做转业或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年底以前处理完毕……1955年12月31日止仍未处理完毕者,一律停止供给”。
5.应当复员而无家可归的女同志,1955年3月底以前尚未处理完毕者,“可暂由军队按老战士标准供给,但最迟应于1955年年底以前处理完毕”。
五是关闭了各部队自行招收妇女入伍的大门。《决定》规定:“今后非经军委批准,任何部队、机关、学校,不得再吸收妇女同志到军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