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军衔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中世纪的西欧,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土地以封地形式分封给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又把土地分封给下一级封建主。这种封地逐渐由终身占有变成世袭所有,形成了等级制封建主土地所有制。在法国,国王之下有公、伯、边地侯、子、男爵,直至最低级别的骑士,都有封地。这些封建主,依次构成了社会等级阶梯,上下之间有主臣关系。他们在自己的领地里,设置有行政官吏、法庭、监狱,并有设关卡、收赋税、铸货币的特权,使各领地形成了封建割据的状态。

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各自的利益,各领主都掌握有自己的武装。他们称自己是“打仗的阶级”,把行使军役看成自己的特权,通过封建征兵制,组织封建义勇军。当时的军队,多是重装备的骑士式骑兵,一切装备由骑士自备,打仗时集中起来,打完仗就回家务农。这是一种贵族私人性质的非正规、非职业化的武装。国王要打仗,就征集各封臣的封建义勇军,组合成一国的军队。其中的步兵成分,全是农奴、奴隶、自由民,只是执行辎重、运输、侍从等任务,地位极其低下,根本没有进展的机会。

军队的官职制度,完全袭用贵族的一套封建等级制度,一切官职全部由贵族领主世袭担任,他们在领地等级中属于哪个阶梯,在军队中就担任哪级职务,一律取决于出身门第。例如,骑士军中的小封建主,即所谓“一块盾牌”骑士,或“一匹马”骑士,他们在贵族等级中处于最底层,便只能担任军中最小的官职。出身于中等封建主的骑士,他们拥有奴隶、农奴充当的佩剑侍卫、弓箭手、矛兵等武装侍从,就能担任军中较高一级的职务。军队再高的首领,则由公爵、伯爵、边地侯爵、子爵、男爵等依次担任。

西欧中世纪的军队,虽然在对东方非正规骑兵的战争中取得过一些胜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暴露出其内在的弱点。主要是:军队成员的服役期短,骑士通常只服役40天,到期就回到自己的庄园料理农事;英国的封臣可以不到海外服役;军队没有统一的纪律,根本不可能进行较大规模的战争;因为封臣仅对直接封地的领主有军役义务,很难实行统一指挥,等等。另外,封臣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都大量豢养亲兵、食客、侍从,以镇压农民的反抗,兼并其他贵族的土地,进而操纵国政。甚至少数大领主有破坏整个王国的军事能力,构成了对王国极大的威胁。因此,从13世纪开始,各国国王为了集中王权,同大封建主进行了长期的战争。但是,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生产力水平低下,国王找不到足够的税收,来建立能够贯彻自己意志的常备军。

13世纪以后,西欧各国的城市相继发展起来。特别是意大利沿海各城市的大商人,由于资助了十字军,得到了免税的权利,加上地理上的有利条件,大发其财。到14世纪,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手工业工场。这个时候,法国、西班牙、英国的领地制度也开始瓦解。15世纪末,西欧各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工商阶级为了发展贸易,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王权,以打破封建割据的状态;国王则为了集中王权,也需要工商阶级的财政资助。于是,就出现了一个以保护贸易为交换条件,商人阶级出钱支持君主制的局面。国王找到了税收来源后,就着手建立雇佣军。以军事为职业的跨国雇佣军,14世纪初出现在意大利,之后法国、西班牙等国也利用外国雇佣军作战。法国查理七世国王,依靠大商人夏克尔的影响,在1439年于奥尔良召开的三级会议上,得到了120万镑的拨款,建立了9000人的外国雇佣军队伍。但外国雇佣军的首领,常常利用其把持的战力,争权夺利,侵占别人的地盘,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因此,从15世纪中叶起,各国开始组织由本国人组成的常备雇佣军。1445年,查理七世建立起15个连这样的常备雇佣军。至15世纪末,雇佣制成为西欧各国组织军队最普遍的形式,雇佣军成了国家的主要军事力量。恩格斯在总结西欧的这段历史时指出:“封建的军队不再存在了,新的军队开始由大批雇佣军编成,因为封建制度的瓦解获得了谁出钱就为谁服务的自由。”当时,雇佣军的成员谁也不会预料到,他们这支队伍发展到以后,竟然成为在世界上产生军衔制度的温床。

军衔制度产生的内在因素。如果说社会制度的变革是产生军衔制度的外因条件的话,那么军衔制度产生的内因根据是什么呢?那就是军队内部建设的客观需要。由大批雇佣军编成的这种军队,以步兵为主体,成分是自由农民、市民、破产骑士、有产市民的子弟以及出身于其他阶层的普通老百姓。当时由于手工业的发展,军事技术有了改进。中国人发明的火药,由阿拉伯人传到西欧,首先运用到军事上,部队的装备得到改善,战斗力大为提高,出现了“法国骑士已抵抗不了比利时各城市的织布匠、织呢匠、首饰匠和皮匠,而勃艮第和奥地利的贵族也抵不住瑞士的农民和牧民”的现象。于是,雇佣军的名声大振,成为统治者须臾不可离开的一支常备武装力量。

雇佣军的基本组织是“连”,若干个连组成一个团,团是当时的最大编制。连的首领称为“上尉”,指挥团的人称作“上校”,他们的副手称为“中尉”“少校”;协助上尉与连队士兵联系的人,称为“下士”“上士”等。这些人官职的获得,并不是像旧贵族军队那样依靠出身门第,而是靠自己“打”出来的。这种由靠“门第”到靠“打”,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社会关系的“等价交换”“平等权利”的原则,也反映到军事领域,刺激着军队产生了一种按劳绩战功获得军队官职的强烈愿望。他们要求建立一种出多少力获得多少报酬,打多大胜仗得到多高地位的制度。这种要求也符合新兴资产阶级使用这些阶层的力量,来共同反对封建领主的政治利益,逐步地被统治者所接受。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这些平民出身的指挥和管理人员,虽然都是在战斗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分子,但是他们没有像以前军队中的贵族那样,具有保障自己身份的爵位和头衔,一旦离开工作岗位就两手空空,什么也没有了。于是,他们迫切希望设立一种与其军职相对应的军队阶位称号,来保障自己的永久社会地位。统治者为了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满足其利益要求,便逐渐地把他们所担任的职务名称,由“椅子”演变成了“帽子”,成为属于自己的个人称号。而职务则用连长、团长、副连长、副团长等称谓来命名,从而形成了军队职务与军衔等级相对应的两大体系,出现了包括军官、士兵在内的军队衔级制度。这种由职务名称到军衔称号的演变过程,至今在某些地方仍留有历史的痕迹。如现在德文中的上尉与连长仍然不分,用同一个词“Hauptmann”来表示。

从上述军衔制度出现的过程可以看出,促使军衔问世的动力,主要是来自军队内部的利益矛盾。几百年的实践告诉人们,军衔制度在调整军队的各种关系中,调整指挥、服役、利益等三大关系是它的主要功能。但现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人们在理论上往往侧重强调其调整指挥关系的功能,而忽视其调整利益关系的作用。其实,如果只是为了调整指挥关系,解决部队战时指挥、平时管理问题,不实行军衔制度而把职务明确标志出来,不也可以解决问题吗?苏联红军曾经做过十几年这样的尝试,实践的结果证明并不理想,不得不停了下来。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于1917年12月29日颁发《关于全体军人权利平等》的法令,认为军衔制度是剥削阶级军队的产物,宣布予以废除,工农红军中的指挥员只按职务区分等级。1919年1月16日,苏维埃政府颁布工农红军各级指挥人员的等级标志符号。初级指挥员用正三角形、中级指挥员用正方形、高级指挥员用菱形:1~3个正三角形,分别为班长、副排长、司务长的标志;1~4个正方形,分别为排长、连长、营长、团长的标志;1~4个菱形,分别为旅长、师长、集团军司令、方面军司令的标志。但是,这种以职务单一因素为标志的等级制度,只能调整上下级之间的指挥关系,而调整不了新老军官之间的利益关系。久而久之,在红军内部出现了岗位职务同个人职务等级相分离的现象,如担任苏联国防人民委员下属军事委员会委员兼列宁格勒军区副司令的普里马科夫,其个人级别却是“军级”;再如曾任集团军司令、后任伏龙芝军事学院副院长的巴甫洛夫,个人级别只是“师级”。中国2000多年职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明,职务的编制等级同个人的等级相分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条客观规律。看来苏联工农红军的军官人事制度,也没有能够逃脱这种规律的支配。问题很明显,既然职务与个人级别不能完全吻合,与其用“军级”“师级”“旅级”等同职务一样的词汇规范个人的等级,还不如用将、校、尉的称号区分个人的等级来得更清楚明白一些。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于1935年9月22日决定,废除职务标志制度,重新实行被废除了的军衔制。

军衔等级的设置沿革。军衔等级的划分与设置,是军衔制度的核心,但各国在军衔等级的划分与设置上,往往差别较大,一级不差的相同模式几乎没有。不过有一个共同规律是,最下一级的兵衔没有一国不设的,因为“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差别主要表现在整个军衔体系的上层。比如:(https://www.daowen.com)

元帅。这是一些国家军衔体系中的最高称号。元帅不是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时候都设,从16世纪元帅作为军衔称号以后,设置过的国家大致有:16世纪的日耳曼各国,17世纪的奥地利、俄国,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西班牙、土耳其、意大利,20世纪的印度、波兰、芬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保加利亚、朝鲜、蒙古、中国、巴西、泰国、乌干达等国。有的国家还把元帅区分为大元帅、元帅、主帅、次帅等不同级别。有的军事大国,如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兵力最多时达1200万人,但是他们没有设置元帅,而是依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授予潘兴以五星上将的做法,授予了数名五星上将,在联盟作战中,盟军按照英、法、俄军元帅的级别同等看待。

将官。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军衔称号。将官的级别划分多少、怎样划分,存在着很大差异,划分最多的有六级,最少的只有一级。例如:刚果(金)设五星上将、四星上将、三星上将、中将、少将、准将六级;有的设五星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准将,或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五级,如美国、缅甸;有的国家设上将、中将、少将、准将,或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如法国、俄罗斯;有的国家设中将、少将、准将,或上将、中将、少将三级,如以色列、马来西亚;有的国家设少将、准将,或中将、少将二级,如孟加拉国、危地马拉;个别国家只设少将一级,如萨尔瓦多。

校官。这是世界上除卢森堡(该国最高军衔是上校)以外,其余各国中等军官军衔的称号。其等级绝大多数国家区分为上校、中校、少校三级,只有少数国家区分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级,分四级的国家有中国、朝鲜、越南和摩洛哥。历史上还有的国家只区分为上校、少校两级,如苏联红军1935年实行军衔制之初就是如此,1939年才增设了中校。

尉官。这是世界各国初等军官军衔的称号。世界上凡实行军衔制的国家均设尉官这一等级,但尉官内部划分多少级别、由哪些级别名称构成,则五花八门。尉官级别划分最多的是五级,划分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划分,如阿富汗;二是按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准尉划分,如乌拉圭;三是按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划分,如荷兰。尉官级别划分四级的,大体可占世界各国的1/3左右,划分的方法基本上也是三种:一是按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划分,如尼加拉瓜;二是按一级上尉、上尉、中尉、少尉,或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划分,如墨西哥、芬兰;三是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划分,如巴基斯坦。多数国家的尉官区分为上尉、中尉、少尉三级,约占全世界各国的3/5。划分三级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少数国家设大尉、上尉、中尉,不设少尉,如蒙古。

准尉。这是一个特殊的等级,准尉制度在国际上很不统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置,两者的比例大体是4:6;二是设置准尉的国家,对准尉的地位规定不一,有的列入尉官等次,有的列入军士级别,有的则将其列为军官与军士之间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独立等级;三是对准尉有的国家分级,有的国家不分级,分级者所分数量多少不一,如俄罗斯分两级,印度分三级,美国分五级,原捷克斯洛伐克分六级。

军士。目前除中国外,世界其他国家的军衔体系中都设有军士军衔。军士的等级,一般按上、中、下士划分,超过三级的则将其中某些级别再分等次,如一级上士、二级上士等。也有的在上士之上设置另外的等级称号,如俄罗斯设大士,有的国家设军士长,使军士衔达到七级,如德国的军士包括一、二、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一级下士、二级下士。

兵。目前世界各国军队中都设有此衔,通常划分为不同数量的级别。最多的分六级,如德国的兵衔分为一级上等兵、二级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列兵。绝大多数国家分为二或三级,也有个别不分级的,如不丹、瑞士。

军衔制度传入中国后的等级沿革。20世纪初的光绪末年,清朝政府引进军衔制度后,规定军衔设六等18级;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都规定军衔设六等16级,但军官军衔的等级称号有不同的命名;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军衔等级称号沿用了北洋政府命名的名称,其等级最多时设六等18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曾两度实行军衔制度。1955—196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设军衔八等20级: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大元帅军衔的设置虽然立了法,但没有授予,实际上授了的军衔是八等19级。

1988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起初军衔设六等18级,后经几次修订改为五等19级,现在的等级构成是: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三级,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级,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三级,士官设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上士、中士、下士七级,兵设上等兵、列兵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