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奖惩制度:军纪之内的制度

军队奖惩制度:军纪之内的制度

毛泽东说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他同时还强调:“军队要有统一的领导和纪律,才能战胜敌人。”因此,他亲自为红军制定了“三大纪律”和“六项注意”,以后增加为“八项注意”。1930年,红军拟制了《纪律条例》,规定了军队的奖励和惩处办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军队奖惩的具体内容和办法不断调整,但基本精神没有根本上的变化。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军人的奖惩称为“奖励”和“处分”,其主要规定如下:

军人奖励。这是对在服役期间执行勤务和履行军人职责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的表彰、鼓励,是维护军纪的一种措施。军人奖励通常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项目一般有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勋章、奖章和奖状等。物质奖励主要有奖品、奖金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项目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和士官可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可提前晋衔或晋工资档次,晋衔适用于上校以下军官和一定衔级的士官及士兵;对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原则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军队内部实施奖励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这部条令最早制定于1930年10月,当时称《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以后经过多次修订,名称也改称过《军队纪律条令》《奖惩条例》等。此外,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期间颁发的《立功条例》,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的授予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决定和条例,1988年中央军委颁发的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都是实施奖励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军人处分。这是对在服役期间违反法律、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军人给予的处罚。处分是维护和巩固法纪的一种辅助性教育手段。军人处分通常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严重违纪行为,后者针对犯罪行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行政处分项目,对士兵的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对军官、文职干部的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刑事处分的项目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还要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处分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严守法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对军人实施行政处分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刑事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