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1992年欧盟官方发表的《走向可持续发展》报告,是欧盟加速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志。该报告认为,必须把环境信息作为与决策有关的企业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组成。欧盟自此开始大力鼓励企业披露环境信息。1993年3月,欧盟国家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简称EMAS)。EMAS鼓励欧盟企业改进它们的环境保护措施。EMAS批准加入环境管理和审计计划的企业可以使用生态标志。欧盟还颁布了第1836条欧盟委员会条例《欧盟的环境政策和原则》,鼓励欧盟企业自愿提高环保努力,包括企业自行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计划,拥有有效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编制相关的环境报表等。
英国在198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要求企业以定期报告形式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且鼓励公司自愿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在1990年颁布的英国环保法案中,要求污染行业的英国企业,必须披露其环境行为及绩效。英国政府部门在1997年发表相关的文件,敦促英国的大型企业向公众报告其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英国在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和大多数国家类似,结合使用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种方式。
荷兰环境部为了规范确认和计量宏观范围的环境成本,发布了主要用于财政部门的《环境成本与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文件。该文件旨在通过指导宏观范围的环境成本计量,对企业环境治理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进行推算,从而为制订、改善和评价政府环境政策提供参考。至于企业环境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由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荷兰环境部还明确规定了本国大型企业编制环境报告的义务。荷兰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书分为面向政府和面向社会公众两类。两类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虽有所不同,但是可以交叉使用。面向社会的环境报告也可以提交给政府,面向政府的环境报告可以向社会公布。[4]
1989年挪威政府在修订过的公司法中,要求企业向公众报告公司的排污情况,以及相应的环保努力和绩效。就在当年,挪威诺斯克海德鲁公司第一个发布了公司环境报告。自此以后,挪威越来越多的企业发布独立的环境报告、企业责任报告和三重底线报告。总体上,挪威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在全世界都位居前列。丹麦等其他欧盟国家,也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对欧洲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产生了很好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由于缺乏共识和明确规定,欧盟各国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欧盟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方式,包括散布在各种公司年报中的环境信息文本、表格、图表等,以及公司披露的独立报告。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的多样性表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尚需通过跨国行政力量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