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的发展脉络
欧美国家较早注意到社会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20世纪70年代开始,为了竞争的需要,一些欧美企业开始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Friedman(1970)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著名文章,激发了理论界对企业环境行为经济后果的讨论。Porter和Linde(1995)的战略性环境论,进一步促进了关于影响企业环境行为和披露的经济因素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兴起,使公众开始要求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干预,欧盟开始实施WEEE、Ro HS和Eup以促进企业的环保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价值观的演进,出现了一批专注于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的著名学者和文献,如Ingram(1980)、Wiseman(1982)、Richardson(2004)、Blacconiere和Patten(1994)、Cormier(1999)、Plumlee(2002)、Clarkson(2004,2008)和Magnan(2008)等,他们的研究视野不断扩大,试图从不同角度探索环境信息披露的动机与后果,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有些甚至相互矛盾。早期的文献主要出自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学者,现在世界各国都有学者发表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
根据不同的研究出发点,可将先前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献分成自愿披露理论派(voluntary disclosure theories)和社会与政治理论派(socio-political theories)(Clarkson,2011)。前者以Verrecchia(1983)和Dye(1985)为代表,后者以Gray等(1995)为代表。
自愿披露理论派认为企业内在的自发性动机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推动力。披露者能够得到包括心理上的回报和经济上的回报。比如具有社会责任理念的高管,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向外界宣告自己的原则和追求,达到精神上的满足甚至是自我约束的作用。再比如环境绩效好的企业,希望通过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的自愿性披露,向外界表明自己的类型,以获得超常经济回报,如政府的支持、顾客的好感和投资者的追捧。这种理论的衍生结论就是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环境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自愿披露理论派可追溯到Spence(1973)的信号发送模型。该模型指出,内部信息的掌握者,可以通过发送信号,表明自己属于好的那部分,而获得购买者较高的出价。
自愿披露理论聚焦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正面收益,正面收益越大,企业越有动力自愿进行披露。当前这一流派的研究,大多是将传统会计理论中自愿性信息披露六个市场驱动力的理论思路,应用到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因此研究切入点比较散乱。除了在降低资本成本方面研究文献较多、结论比较一致外,其他的研究文献考虑的侧重点各有差异。代表性研究包括:Cormier和Magnan(1999)认为,包括融资动机在内的经济动机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决定性因素之一。Arora和Gangopadhyay(1995)提出企业通过宣扬自己的环保特征,减轻了同对手之间的价格竞争压力。Blacconiere和Northcut(1997)等发现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可以达到影响发行股票价格的目的。Li、Richardson和Thornton(1997)发现企业面临融资需求时,经济绩效越差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表明企业有通过信息披露吸引投资者的动机,与Ingram和Frazier(1980)等的研究结论恰恰相反。Plumlee等(2008)通过分析环境信息披露对资本成本的影响,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将显著降低融资成本。总的来看,基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研究结论存在差异,总体上理论基础单薄。
社会与政治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充满着各种政治和经济活动。社会、政治和经济相互作用并交织在一起。社会中的各种群体可能相互合作分享资源,也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Gray et al.1995;Patten,2002)。企业受到其所存在的社会的法规和政治体制影响。如果企业的行为偏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期望,就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压力。社会对企业的环境绩效的期望总是在不断上升的,因此越是绩效差的企业,所受的社会与政治的压力越大,越有动力通过主动的环境披露,来为自己进行辩解。因此,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环境绩效就呈现反比的关系。
社会与政治理论更多地聚焦在企业如何通过环境信息披露避免负面影响。Cormier等(2005)将社会与政治流理论派的理论归纳为四种信息披露动机原理:(1)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认为企业通过披露环境信息表明自己的环境绩效,向社会证明了自己存在的理由和价值。(2)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认为企业为适应所处社会的体制和文化,就必须满足当地社会对其行为的期望,因而通过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来和社会进行沟通。(3)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认为企业通过环境披露,来获得投资者和政府的支持等资源。(4)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则认为企业的自愿环境披露是因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而为。四种理论都有符合现实的一面,但尚没有某种理论取得主导地位。
中国的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早期的研究主要在于认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这一新事物。孟凡利(1999)较早关注环境信息披露并对相关定义、各影响因素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索。随后的研究开始讨论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耿建新和焦若静(2002)比较全面地展示了企业环境信息应该披露的内容,李建发和肖华(2002)阐述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
其后的文献开始考虑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在表现特点。肖淑芳和胡伟(2005)考察了2002—2003年的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后发现,进行披露的主要是重污染型企业,披露格式散乱且非数量化,信息实用性低,并缺少必要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证明。一些实证研究探讨了企业特征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汤雅莉(2006)发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规模和ROE正相关。沈洪涛(2007)对1997—2004年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规模越大盈利越好的企业越倾向于披露环境信息,公司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不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地点和披露期间在内的披露环境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王立彦(2009)分析了企业环境信息的信息含量。
再后的文献较多地关注导致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问题。一部分研究探讨了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动机,从自愿披露理论出发分析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沈洪涛等(2010)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可以降低重污染型企业的融资成本。林文靖(2012)提出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为了从政府处进行寻租。更多的实证研究是从社会—政治理论角度分析环境信息披露的动机。李朝芳(2010)从合法性理论视角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肖华和张国清(2008)分析“松花江事件”对相关行业公司的股价以及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发现样本公司在事件后两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事件前两年显著增加,表明了经理人通过披露环境信息对自己进行辩解和保护。沈洪涛和马杰(2012)指出舆论监督和政府的压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影响。王霞等(2013)发现,中国企业选择披露环境信息的比例和水平逐年提高,但披露内容具有选择性和应对性,对污染物的排放后果、法律诉讼以及可能面临的或有负债等负面信息披露不足;来自环保部门、政府的公共压力或政治成本,以及企业品牌声誉的内在激励,显著地影响企业选择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和水平;来自银行债权人的监督、企业的两权分离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是否选择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但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不显著。沈洪涛等(2013)从经济学的信号传递理论和政治学的合法性理论两个竞争性的视角,验证企业自愿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动机,发现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当企业环境表现水平较高时,环境表现越好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信息质量较高;当企业环境表现水平较低时,环境表现越差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这一特征在国有企业中尤为显著,并且披露的信息以数量而非质量取胜。
总之,国内的研究,经历了概念框架的建立、特征分析与因果推断的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虽只有约十年的时间,但研究的切入点和思路已基本和国际理论前沿保持一致。发展速度较快的原因和国内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迅速与世界接轨有关,也和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观念认识和国际靠拢有关。但研究的深度和精细化程度不及欧美,研究的基础比较薄弱,文献不够丰富。由于企业环境数据没有公开,国内尚没有环境披露与环境绩效之间比较有力度的文献,这一环节的缺乏导致环境信息披露难以确定其可用性,也影响了后续研究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