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体系
1999年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后,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才慢慢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才逐渐颁布和实施,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此后我国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等,初步形成了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行业法律法规框架,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特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