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方式

第一节 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方式

法律链接

2001年10月26日外经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6号)

第六条:重组与处置资产的方式

(一)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重组后向外商出售或转让;

(二)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

(四)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37号)

一、为加快我国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本重组或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债权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

外资主体主要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它们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机构。由于外资机构的涉外性,因此在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中有其特殊的规定。

允许外资机构参与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最早规定是2001年10月2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而在该文件颁布前,2000年3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美国联合能源公司、美国超洋金融公司就蚌埠电厂债务联合成立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信达以厂房出资,外商企业以现汇出资,共同解决原债务人蚌埠电厂的债务,成为外资机构进入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首个案例。该文件颁布后,众多的外资机构都先后参与进来,如摩根斯坦利、高盛集团、花旗集团、雷曼兄弟公司、黑石等,他们依靠强大的资本实力和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在中国市场上赚取了不菲的利润,2005年左右,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尾声,外资机构逐渐退出中国市场。但自2013年我国不良资产规模出现持续增长,外资机构又陆续卷土重来,如摩根、高盛、艾威资本等都已在招兵买马。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外资机构进入我国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但受限于10户/项(后变为3户/项)的影响,外资机构很少直接从银行受让不良资产或参与银行主导的不良资产重组业务,外资机构多数情况下间接通过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活动来获得银行不良资产市场。上述规定明确了外资机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