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银行系资产
管理
公司
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银行需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而实施机构的选择上支持银行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新机构,由此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在法律上有了依据。
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但银行如何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是协议转让或是公开转让?如果银行一次性转让给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户数超过3家,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尚未明文规定,由于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尚未成立,实务操作中也未出现操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