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权对呆账进行核销

四、金融资产 管理 公司无权对呆账进行核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适用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呆账核销的权利。然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持有大量的“事实呆账”,如败诉的债权项目、债务人已破产或根本无法联系、已过20年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等等,这些债权难以处置,已无任何回收的可能性,实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只能长期挂账,不能核销。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收购的不良资产以收购价格或资产估值为入账价值,对于长期不能处置的资产,往往估值较低或估值为零,不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账面资产的真实性。但为了缓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半径和管理压力,还是建议财政部制定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呆账核销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