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转让的资产

第二节 禁止转让的资产

法律链接

2005年7月4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008年7月9日财政部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在2005年7月4日之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范围有所规定或限制,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和银行不得对外转让的债权基本一致,具体分析见第五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