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性质认定

第一节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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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同法》(主席令9届第15号)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009年2月5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