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节 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法律链接
200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https://www.daowen.com)
十、关于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会议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可见第五章第十三节,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转让已涉诉不良债权的情况,最高院2005年颁布的《补充通知》和2009的《纪要》中都有特殊规定,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也一脉相承,实务中,受让人依据该规定,在无特殊情形下,法院会裁定变更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