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门催收

(一)上门催收

上门催收即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义务人直接送交催收通知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即为签收。根据2008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签收主体的资格问题该规定指出,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因此,上门催收中,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把握签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无合法签收资格,则催收通知书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