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担保变境外担保的问题
2026年01月23日
第四节 境内担保变境外担保的问题
法律链接
2015年1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
五、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跨境担保,按照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https://www.daowen.com)
第四部分: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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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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