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转让

二、公开转让

对于公开转让方式,上述法规列明了拍卖、招标、竞价三种方式,拍卖和招标作为一种公开处置方式,有悠久的历史,广泛适用于各行各业,大家并不陌生。竞价方式在形式上与拍卖、招标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但竞价既不同于拍卖,也不同于招标,是一种独立的交易方式,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动态报价方式、网络平台竞价方式等。

(一)拍卖

拍卖,是指银行通过拍卖行等中介机构,以现场叫价或电子叫价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给最高竞价者。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规定,银行采取拍卖方式处置资产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即必须将资产委托给拍卖行进行拍卖,不得自行组织拍卖。同时,银行要严格遵守《拍卖法》规定。拍卖是较为公开的处置方式,有助于大面积的散播处置信息,借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发现资产的潜在价值,拍卖方式的缺陷由于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增加了交易成本,拍卖机构的佣金相对较高。拍卖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交易方式,没有很多争议的法律问题,不过“一人竞买”问题还需再次论证。

1.拍卖中“一人竞买”问题

拍卖中“一人竞买”问题自我国1996年7月5日颁布《拍卖法》(2004年8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以来,一直存在并引起过较大争议。所谓“一人竞买”问题是指在一次拍卖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拍卖会,拍卖会是否应当中止。“一人竞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到拍卖报名截止日,仅有一人报名登记参加竞买;

(2)到拍卖报名截止日,虽有多人报名,但经过审核,只有一人符合竞买条件;

(3)经审核后,虽有两人或多人竞买人存在,但在拍卖会开始时,仅有一人到场或其他竞买人明确表示放弃竞买。

此外,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拍卖会有多个竞买人到场,但仅有一个竞买人竞价,其他竞买人不应价。此种情形下,竞争虽然不充分,但竞争确实存在,所有登记参加竞买的人均是现场潜在的竞争者,这与只有一个竞买人登记参加竞买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情况不能算为“一人竞买”问题。

经过多年的争执,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一人竞买”的有效性,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曾就此问题召开过专门研讨会,并就同一个问题做出过多次咨询复函,明确表示:在仅有一个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将商务部2004年12月2日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 年第24 号)第四十条理解为“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是错误的,该理解忽略了竞价条件。应该说“一人竞买”问题已经在拍卖业界取得了共识,即一个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

为什么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不支持“一人竞买”有效呢?委员会在多次复函中给出了理由,大致如下:

(1)《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议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指的是拍卖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指的是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上述“公开”和“竞价”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买卖行为的要件。

(2)《拍卖法》 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不仅强调价高者得规则,更在强调一种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即拍卖的成交价是通过竞买人的竞争产生的。沿着这些条文的自然推论是:拍卖应当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在竞买人之间展开、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才能进行竞价。因此,按《拍卖法》 的现有条文理解,没有竞买人竞争就不能称为拍卖,而竞争要求有多数人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是理论上的最低限度。

(3)2004 年12月2日,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就此规定,有人理解为只要有竞买人,哪怕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并成交。但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和商务部对此一致的看法是:把《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理解为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是错误的,《拍卖管理办法》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指的是拍卖中不具备竞价的条件,此时应当中止拍卖。因此,将《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的表述理解为“只要有一个竞买人就可以举行拍卖会”是没有根据的。

(4)拍卖行业发展很不均衡,拍卖企业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仅有一个竞买人不但不能展开竞价,甚至可能发生个别拍卖企业以此为借口进行恶意串通,不能实现标的物价格最大化,甚至损害拍卖人的利益,不利于整个拍卖行业的自律建设。

2.司法网络拍卖中“一人竞买”的有效性

司法网络拍卖是一种新型事物,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所谓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相对于司法网络拍卖,我们称除司法网络拍卖外的线下拍卖为传统拍卖。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即最高人民法院承认了一人竞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什么在传统拍卖中,“一人竞买”时要中止拍卖程序,而司法网络拍卖却可以明确“一人竞买”的有效性呢?(https://www.daowen.com)

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拍卖的特点,一人竞拍有效性是基于这些特点为前提的,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公告的发布到竞价结束均在网络上进行,竞买意向人随时可以关注、参与拍卖过程,网络化使得拍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出现传统拍卖中的拍卖企业招商不利或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等问题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法释(2016)18号文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有效且可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虽然承认了“一人竞买”的有效性,但银行如果采用网上拍卖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出现“一人竞买”的情况,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呢?因为并非是司法拍卖,因此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承认其有效性时,出现“一人竞买”的情况,应当中止拍卖。因此,无论是银行采用传统拍卖还是网上拍卖,出现“一人竞买”的情形,均应当中止拍卖。但中止拍卖是否意味着银行就此不能进行交易呢?《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从中得出以下结论:银行通过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如果出现“一人竞买”的情形,则需中止拍卖,但银行可以与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完成交易。

(二)招标

招标,是指银行作为招标人,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约定程序和既定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即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即通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在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时,由于只能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因此不管是公开招标或是邀请招标,投标的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这个银行应该在公告或邀请函中加以明确。在我国,招标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其招投标有一整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招标方式由于报价一次,最高价得,竞价次数少,竞争性小,很难产生令转让方满意的价格,因此,招标的方式,目前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较少采用。

(三)要约邀请公开竞价

要约邀请公开竞价,是银行在总结不良资产公开处置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公开竞价方式和资产处置方式,结合了拍卖、招标公开转让方式的优点,并回避了二者的某些不足之处,在处置实践中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与拍卖不同的是,要约邀请公开竞价是由银行自行组织,为了体现公正性,有时银行会聘请律师或公证机构全程见证,因为自行组织,银行无需支付高昂的拍卖佣金。与招标不同的是,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可以采取与拍卖相同的最高竞价模式,也可以采取与招标相同的一次报价模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是银行转让不良资产采用较多的公开转让方式。

要约邀请公开竞价方式的操作程序大致如下:

1.发送竞买邀请函

邀请函是一种要约行为,邀请函内容一般会包括资产包的基本情况、转让基准日、竞价时间地点、竞价的程序等内容。

2.竞价报名

凡愿参加公开竞价的投资者请于即日起报名,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相关材料。报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竞价日前一天。未按时报名的,不能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3.竞价

若采用一次报价模式,经银行审核合格的投资者在报名后,填制报价书,每个投资者只能给出一个报价,报价书必须单独密封在报价信封内,报价信封上须注明竞买人的名称。若采用多次报价模式,即与拍卖相同的最高竞价模式,需要投资者现场举牌,多次竞价。

4.报价评选

报价书递交后银行将会即刻进行报价评选。在所有合格的报价中选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确定为中标价,报价者为资产竞得者,如出现两个(含)以上竞买人报出同样价格的情况,组织第二轮报价或更多轮次报价,自第二次报价开始,每次报价不得低于上一次报价,直到出现仅一个报价最高者,该报价最高者即为资产竞得者。

(四)动态报价方式

动态报价方式是指银行将资产委托给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利用互联网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指定的报价系统进行网络报价,实现产权转让的一种资产交易方式。动态报价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到过的一种公开竞价方式,是一种公开竞争性出售的方式,是产权交易所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将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的优点融入到互联网中,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出来的一种线上资产交易方式。产权交易所作为第三方,提供了一个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一方面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和平台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通过自有资源,为标的物广泛招商,最大程度促使交易达成。

在实务中,动态报价组织和实施比较完善的交易所是北京产权交易所(银行业不良资产业务主要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北京产权交易所采用的是金马甲动态报价系统,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具有资格的投资人在金马甲进行注册,在注册账户有效期内随时登陆报价大厅,参与组织方组织标的的网络报价。网络报价期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若自由报价期结束,不管有无有效报价,均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有人应价,则以此为新的限时报价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限时报价期无应价,则标的流标。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报价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受让方。具体描述可参见《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债权资产交易规则》《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使用规则》等。

(五)网络平台竞价方式

网络平台竞价也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到过的一种公开竞价方式,是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近几年才出现的,具体指银行借助网络资产处置平台,在平台上发布资产信息、竞价公告等,在竞价公告届满后,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资产竞价的方式。和动态报价方式一样,网络平台竞价方式也是将线下的竞价流程引入线上,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电子竞价,两者的运作模式相同。

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方式转让不良资产,最早是由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2015年在淘宝网拍卖平台上开始的,随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也相继入驻淘宝资产处置平台。由于网络平台竞价方式更加具有公开性、更能突破地域性,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此网络平台竞价方式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开转让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只能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受限于受让人的特定性,银行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方式转让不良资产难以起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网络平台竞价方式只能成为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种渠道。

针对网络平台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问题,本书第六章第四节中具体展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