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法律链接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年36 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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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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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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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1.转让基础资产环节(https://www.daowen.com)
发起机构委托受托机构将其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并未见明确的税法规定,因此,此过程发起机构不用缴纳增值税。
2.发行证券环节
未明确规定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根据 36 号文件要求应比照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3.投资者取得证券收益
投资者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未见明确的税法规定。如被认定为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36号文件要求应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依谨慎原则,投资者缴纳这部分的增值税。
4.投资者买卖证券
投资者,其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未见明确的税法规定。如被认定为金融商品买卖,按36号文件规定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依谨慎原则,投资者缴纳这部分的增值税。
QFII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缴纳增值税。
5.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环节
资产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报酬、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应按 36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6.SPV的税收地位问题
SPV是一个法律实体,但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税收地位,因此,在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个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税款,由于有进项和销项抵消机制的存在,不会造成重复征税,这是增值税的优点。但在流转过程中,上游企业如果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扣除销项税,使得下游企业多交税款。由于SPV在现行税务法规下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不能以自身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成为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当SPV作为发行人将发行证券的收入转给发起人时,发起人无法就收入款项开具增值税给予SPV;当投资人获得证券收益或资产服务商获得服务费用时,投资人应向谁开具增值税发票?作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给予SPV纳税主体的地位,则可以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