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花税

三、印花税

法律链接

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 号)[2]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https://www.daowen.com)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在资产证券化中,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证券化的发展,在证券化的全部环节暂免征收印花税,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1] 编者注:本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布废止。

[2] 编者注:本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布废止。